員工多年前的違紀行為,公司發現後能否進行處理?

作者 | 聯拓律師事務所 關禮 律師 原創,轉載請註明。

員工多年前的違紀行為,公司發現後能否進行處理?

事實經過

員工張某於2011年3月1日入職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之後又與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建立勞動關係,2018年1月1日,張某與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星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2018年1月1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雙方約定有“本合同的簽訂屬續簽、變更的,甲乙雙方確認在合同簽訂前的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已無任何勞動爭議或不再追究;確認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合同簽訂前的相關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本年度之前的帶薪年休假等已結清”。

違紀情況

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三星公司在內部賬目核查時,發現張某存在虛假報銷行為,經公司監察部門調查,張某提交了多份手寫的事實確認書,顯示書寫時間為2018年10月期間。

張某自述存在數次申請虛假出差、虛假出差報銷行為,並稱“本人違反公司規定,本人願意歸還”。同時張某認可事實確認書為其書寫,稱系按照公司內部監察部門要求所書寫,且公司當時的報銷行為已經過領導審批。

三星公司員工手冊中規定的嚴重違紀行為包括:“虛報資料、提供虛假或不實的報銷單據或擅自篡改記錄或偽造各類單據、報表者,且不以員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作為認定構成嚴重違紀的必要條件”。

員工多年前的違紀行為,公司發現後能否進行處理?

處理結果

三星公司於2018年12月3日作出懲戒通知書,引述事實為張某存在“2015年4月21日回家探親;2016年2月1日回家探親;2017年1月2日回家探親虛報為出差,並申請報銷相關費用”,決定於2018年12月5日解除勞動合同。

仲裁結果

張某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後,就本案訴爭事項申請勞動仲裁,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京勞人仲字[2019]第277號裁決書,裁決:確認張某與三星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5日存在勞動關係,三星公司支付張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06416元。

一審結果

仲裁結果作出後,三星公司不服裁決結果起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張某認可存在虛假申報出差並報銷相應費用的行為,該行為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法院認定三星公司以此為由解除與張某的勞動關係並無不當,

法院對三星公司要求不支付仲裁裁決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求予以支持。

而關於張某抗辯認為雙方勞動合同約定既往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已無爭議或不再追究,法院認為,該約定應系對此勞動合同簽訂時,雙方對已提出的權利主張或發生的爭議的終結性約定,現未有證據顯示本案涉及的爭議事項已於此之前由三星公司提出或發生爭議,且三星公司調查期間張某書寫的事實確認書時間均為2018年10月期間,故法院對張某的抗辯意見不予採納。

最終法院判決三星公司無需向張某支付任何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思考

員工既往發生的違紀行為,如果公司之前未發現且未處理,則公司在後期發現的合理時間內(一般是三個月以內比較好),按照規章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是能夠得到法院支持的。

同時,公司在發現員工存在違紀事實時,應第一時間固定證據。

如本案中,公司調查發現張某存在虛假報銷行為時,即要求其書寫事實經過的確認書,有此書面證據,員工再行否認違紀事實的風險性就幾乎沒有了,且有利於法院對於事實的查明,這也是本案值得用人單位在調查員工違紀行為時的做法。

另外,員工“乖乖”承認自己存在違紀行為並書寫《確認書》的概率還是相對較低的,出於穩妥考慮,建議用人單位抓住每一次取證機會,對員工的違紀溝通過程進行錄音,固定其違紀證據,在有此基礎證據上,再行要求其書寫書面確認書,進一步加固證據來證明其違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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