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多年前的违纪行为,公司发现后能否进行处理?

作者 | 联拓律师事务所 关礼 律师 原创,转载请注明。

员工多年前的违纪行为,公司发现后能否进行处理?

事实经过

员工张某于2011年3月1日入职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之后又与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8年1月1日,张某与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2018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有“本合同的签订属续签、变更的,甲乙双方确认在合同签订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无任何劳动争议或不再追究;确认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合同签订前的相关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本年度之前的带薪年休假等已结清”。

违纪情况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三星公司在内部账目核查时,发现张某存在虚假报销行为,经公司监察部门调查,张某提交了多份手写的事实确认书,显示书写时间为2018年10月期间。

张某自述存在数次申请虚假出差、虚假出差报销行为,并称“本人违反公司规定,本人愿意归还”。同时张某认可事实确认书为其书写,称系按照公司内部监察部门要求所书写,且公司当时的报销行为已经过领导审批。

三星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包括:“虚报资料、提供虚假或不实的报销单据或擅自篡改记录或伪造各类单据、报表者,且不以员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作为认定构成严重违纪的必要条件”。

员工多年前的违纪行为,公司发现后能否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

三星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惩戒通知书,引述事实为张某存在“2015年4月21日回家探亲;2016年2月1日回家探亲;2017年1月2日回家探亲虚报为出差,并申请报销相关费用”,决定于2018年12月5日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

张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就本案诉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劳人仲字[2019]第277号裁决书,裁决:确认张某与三星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三星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6416元。

一审结果

仲裁结果作出后,三星公司不服裁决结果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张某认可存在虚假申报出差并报销相应费用的行为,该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认定三星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法院对三星公司要求不支付仲裁裁决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予以支持。

而关于张某抗辩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既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无争议或不再追究,法院认为,该约定应系对此劳动合同签订时,双方对已提出的权利主张或发生的争议的终结性约定,现未有证据显示本案涉及的争议事项已于此之前由三星公司提出或发生争议,且三星公司调查期间张某书写的事实确认书时间均为2018年10月期间,故法院对张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三星公司无需向张某支付任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思考

员工既往发生的违纪行为,如果公司之前未发现且未处理,则公司在后期发现的合理时间内(一般是三个月以内比较好),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是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

同时,公司在发现员工存在违纪事实时,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如本案中,公司调查发现张某存在虚假报销行为时,即要求其书写事实经过的确认书,有此书面证据,员工再行否认违纪事实的风险性就几乎没有了,且有利于法院对于事实的查明,这也是本案值得用人单位在调查员工违纪行为时的做法。

另外,员工“乖乖”承认自己存在违纪行为并书写《确认书》的概率还是相对较低的,出于稳妥考虑,建议用人单位抓住每一次取证机会,对员工的违纪沟通过程进行录音,固定其违纪证据,在有此基础证据上,再行要求其书写书面确认书,进一步加固证据来证明其违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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