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勒索嫖娼者3000元並與賣淫女發生性關係,涉嫌哪些犯罪?

相信大家都知道了賣淫嫖娼是屬於違法行為,是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嚴厲查處的,從事賣淫嫖娼將被依法處以罰款或罰款。但有這樣一種情況,在警方的賣淫嫖娼查處中,民警不僅沒有依法履行職責,還收受賣淫嫖娼人員的錢財,並且與賣淫女發生了性關係。那麼他們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這種行為又將涉嫌哪些犯罪?

警員勒索嫖娼者3000元並與賣淫女發生性關係,涉嫌哪些犯罪?

賣淫嫖娼

案例

2019年5月20日17時25分,深圳市龍崗區平湖派出所接到轄區內可能存在賣淫嫖娼現象的預警信息。肖某和梁某受指派去查實情況。之後肖某先到達酒店後,敲門進入房間,並且告知了自己的警察身份。後將賣淫女羅某某隔離在衛生間。並關掉執法記錄儀後,對嫖娼者霍某某進行單獨的詢問。過程中霍某某請求肖某給予從輕處罰,肖某表示如果從輕處罰自己也要承擔責任。後霍某某通過微信向肖某轉賬3000元,之後被放走。之後肖某不願意放走賣淫女羅某,並且要求她做自己的女朋友。條件談妥後,羅某為表示謝意付給了肖某1300元。後兩人發生性關係後離開涉案酒店。事發後,肖某家人賠償霍某6700元人民幣,賠償羅某50000元人民幣,並且獲得了當事人的諒解。

警員勒索嫖娼者3000元並與賣淫女發生性關係,涉嫌哪些犯罪?

賣淫嫖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警員勒索嫖娼者3000元並與賣淫女發生性關係,涉嫌哪些犯罪?

賣淫嫖娼

肖某涉嫌敲詐勒索罪

肖某到達涉案酒店後,發現霍某某和羅某存在著賣淫嫖娼的行為,本應該依法進行查處,但其因自身的心術不正。關掉執法記錄儀後,他暗示嫖娼者霍某某。假如要想從輕處罰需要付出代價,並且過程中收受霍某某3000元人民幣將其放走。同時肖某不願意放走賣淫女羅某並收下其1300元人民幣。肖某的兩次收錢的行為都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以要挾的形式(明示或暗示)收受兩人的金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肖某涉嫌敲詐勒索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一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價值達兩千元至五千元以上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數額較大”;並且第二條規定利用或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的第一條的規定標準百分之五十確定。

由此肖某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敲詐勒索4300元,屬於數額較大情形,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

警員勒索嫖娼者3000元並與賣淫女發生性關係,涉嫌哪些犯罪?

賣淫嫖娼

肖某是否涉嫌強姦罪

強姦是指違背婦女意願強行發生性關係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規定,其手段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脅迫主要是指對女性的威脅和恐嚇,如宣揚暴露隱私、舉報和傷害親屬等。從而達到對受害者的精神控制。本案中,肖某不肯放羅某走,並要求與他做男女朋友。很明顯,肖某是在威脅羅某,其潛臺詞就是是不同意就要給予行政處罰。羅某與肖某發生性關係的真正原因不是出於感激,也不是出於男女關係,而是基於肖某的脅迫。所以,肖某的行為也構成涉嫌強姦罪。

文章的最後,編者認為警察本應查處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正義,但有極個別的人卻背棄警察誓言,喪失理想信念和職業道德,坐出各種的違法犯罪行為,最終的結果終將是正義的審判。

部分信息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9)粵0307刑初69號)

歡迎大家在評論區留言,關注我瞭解更多有趣法律知識(´▽`ʃ♡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