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協助組織賣淫嫖娼 這麼判你沒商量

近日,龍州縣檢察院以被告人凌某某為組織賣淫的人員運送賣淫女,向龍州縣法院提起公訴。經法院開庭審理,判處凌某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案情回顧:2018年初,凌某某在龍州縣城認識女子梁某甲(另案處理)並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後應梁某甲的要求,凌某某幫其租下龍州縣獨山路某處民房,用於安排外籍女子從事賣淫活動,梁某甲則每月幫凌某某歸還車貸及其他生活開銷。平時,凌某某還開車接送賣淫女外出賣淫。2019年12月,賣淫窩點被公安機關搗毀,凌某某被抓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協助組織賣淫罪】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3號)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協助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協助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

檢察官提醒:“黃、賭、毒”作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三大毒瘤,是引發各類社會治安問題的根源,必須從源頭上予以遏制和根除,僅依法司法機關力量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人民群眾的共同努力,構築預防和打擊防線,為構建和諧、幸福、美麗新龍州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