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救女友致人重伤,法院认定聚众斗殴,未认定正当防卫

“有果必有因;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日前,湖南省当地的人民法院对于一起案件进行了宣判,法院认定案件中的牵涉人毛某涉嫌聚众斗殴,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之后毛某对于一审判决选择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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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起案件,我们一点点的来进行剖析,试图还原事发当天的整个过程。

事发

第一现场

2018年4月底,本案当中的邵某和朱某等人,乘车到一个路口交汇处的红绿灯处停下,然后随手将槟榔渣丢到了本案行凶者的毛某以及邹某,冯某还有胡某等人乘坐的汽车里边。(根据毛某一行人的说法,当时对方扔的第一次并没有言语,但是对方变本加厉,扔了第二次,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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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和冯某两人气不过下车对于邵某等人进行了殴打,而被打的邹某咽不下这口气,于是乘车独自追赶邵某的汽车。(意为劝架的邹某被邵某踹了一脚,但是后来毛某没有报警,和另外一人胡某抱住了邹某不想把事情闹大,于是邹某单独一人行动)

第二现场

后来邵某找来了一群人进行报复,其中一人就是本案的受害者黄某。

邵某找来的一群人在没有找到毛某的情况下,看到了毛某的女朋友邹某,随后对其进行了殴打。(邹某浑身是伤,被人用脚踩,脸上还多了一个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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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见女友的呼救声,毛某等人赶来和黄某一行人发生了打斗冲突,最终造成邵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而黄某也是轻微伤。(毛某看见自己的女友被人围殴,气不过就和对方打了起来,对方手中有管制刀具——管杀,毛某在随后的斗殴当中将管杀刀抢了过来,场面一度混乱,最终以邵某的倒地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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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舟注:管杀刀,管制刀具的一种,外形类似日本的武士刀,刀柄为管状,可通过拉伸使刀的长度增加,也称管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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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毛某伙同他人手持刀具以及木棍等凶器参与斗殴,并造成了有人重伤的后果,行为上已经构成聚众斗殴罪。

但是考虑到邵某存在重大过错,所以从轻处罚。

只不过毛某方面的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毫无依据,并且还着重指出了湘阴县公安局派出所的规程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证据收集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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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该派出所没有对邵某纠集接近20人实施斗殴的行为立案,反而采取的都是所谓的“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来作为“证据”参考。

其实我能够理解在面对这样的案件时,公诉机关的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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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从我们的角度来看,邵某的所作所为是自讨苦吃,罪有应得。但是这毕竟不是古代,你可以凭借意气之争,这是现代社会,很多东西都受到了法律条文的约束。

对于这种正当防卫案件一旦处理得不得当,很容易就会造成社会效仿,用来干一些不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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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可以参考之前的几个案例来进行,或许可以多听一下民意,人民的呼声自然不会左右法律的权威,但是法理有的时候也不外乎人情,当很多人明眼里都能认定的一个想法, 还是应该考虑到判决当中。

不主张好勇斗狠,但是也应该规范一些人的自我修养,邵某这种主动挑衅,吃了亏还想后续再度报复的思维,是挺让人后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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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码归一码,在对于毛某的审判需要继续,但是邵某的一些所作所为也应该继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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