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為救女友致人重傷,法院認定聚眾鬥毆,未認定正當防衛

“有果必有因;透過現象看本質,這裡是缺舟也渡人”

日前,湖南省當地的人民法院對於一起案件進行了宣判,法院認定案件中的牽涉人毛某涉嫌聚眾鬥毆,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之後毛某對於一審判決選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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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起案件,我們一點點的來進行剖析,試圖還原事發當天的整個過程。

事發

第一現場

2018年4月底,本案當中的邵某和朱某等人,乘車到一個路口交匯處的紅綠燈處停下,然後隨手將檳榔渣丟到了本案行兇者的毛某以及鄒某,馮某還有胡某等人乘坐的汽車裡邊。(根據毛某一行人的說法,當時對方扔的第一次並沒有言語,但是對方變本加厲,扔了第二次,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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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和馮某兩人氣不過下車對於邵某等人進行了毆打,而被打的鄒某咽不下這口氣,於是乘車獨自追趕邵某的汽車。(意為勸架的鄒某被邵某踹了一腳,但是後來毛某沒有報警,和另外一人胡某抱住了鄒某不想把事情鬧大,於是鄒某單獨一人行動)

第二現場

後來邵某找來了一群人進行報復,其中一人就是本案的受害者黃某。

邵某找來的一群人在沒有找到毛某的情況下,看到了毛某的女朋友鄒某,隨後對其進行了毆打。(鄒某渾身是傷,被人用腳踩,臉上還多了一個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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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見女友的呼救聲,毛某等人趕來和黃某一行人發生了打鬥衝突,最終造成邵某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而黃某也是輕微傷。(毛某看見自己的女友被人圍毆,氣不過就和對方打了起來,對方手中有管制刀具——管殺,毛某在隨後的鬥毆當中將管殺刀搶了過來,場面一度混亂,最終以邵某的倒地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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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舟注:管殺刀,管制刀具的一種,外形類似日本的武士刀,刀柄為管狀,可通過拉伸使刀的長度增加,也稱管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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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法院經過審理之後認為,毛某夥同他人手持刀具以及木棍等兇器參與鬥毆,並造成了有人重傷的後果,行為上已經構成聚眾鬥毆罪。

但是考慮到邵某存在重大過錯,所以從輕處罰。

只不過毛某方面的辯護律師認為公訴機關的指控毫無依據,並且還著重指出了湘陰縣公安局派出所的規程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證據收集和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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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該派出所沒有對邵某糾集接近20人實施鬥毆的行為立案,反而採取的都是所謂的“被害人陳述”以及“證人證言”來作為“證據”參考。

其實我能夠理解在面對這樣的案件時,公訴機關的難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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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從我們的角度來看,邵某的所作所為是自討苦吃,罪有應得。但是這畢竟不是古代,你可以憑藉意氣之爭,這是現代社會,很多東西都受到了法律條文的約束。

對於這種正當防衛案件一旦處理得不得當,很容易就會造成社會效仿,用來幹一些不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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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可以參考之前的幾個案例來進行,或許可以多聽一下民意,人民的呼聲自然不會左右法律的權威,但是法理有的時候也不外乎人情,當很多人明眼裡都能認定的一個想法, 還是應該考慮到判決當中。

不主張好勇鬥狠,但是也應該規範一些人的自我修養,邵某這種主動挑釁,吃了虧還想後續再度報復的思維,是挺讓人後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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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碼歸一碼,在對於毛某的審判需要繼續,但是邵某的一些所作所為也應該繼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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