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桌子的生活觀 id:zzdshg 作者 桌子先生
今天要寫的文章,是我非常不願意去觸及的一個話題:未成年人犯罪。
關於這個話題,這些年輿論爭議很厲害,為什麼會發生未成年人犯罪?要不要重罰?成為了大家關注的焦點。
而脫離這些焦點本身,每次當我寫到這樣文章的時候,看到那些比大人都要兇殘極端的案件現場,看到受害者被殺害時的慘狀和家屬的痛苦,我便會一次次質疑我們所定義的人性惡的極限。
在憤怒和痛恨中不斷推翻重塑人性的黑暗面,這個過程很痛苦。
更痛苦的是,這樣的案件仍在發生,所以有些話,我不得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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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安徽一村民報警稱自己年僅10歲的女兒楊某婷於14日走失。接到報警後,警方迅速展開排查和搜索,懷疑女孩已經被害。
經過偵查,17日晚,警方將嫌疑人楊某某捉拿歸案,他對殺害楊某婷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而他,只有13歲。
甚至,他還是受害女孩的親堂哥。
據悉,楊某婷在一個單親家庭長大,很小的時候母親就走了,父親艱難地把她撫養長大。
小姑娘很靦腆,也很老實,案發當天父親外出做工,奶奶上山採茶,她一個人在家裡上網課。
幾個小時後,她就被自己熟悉的堂兄親手殺害後拋屍在灌木叢中,實在太可憐。
這期間發生了什麼?楊某某的殺人動機是什麼?我們現在還不得而知,但是這個案件所折射出來的犯罪低齡化的問題,我們必須思考。
拋開單個的事件,我們發現近幾年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件實在太多,犯罪的年齡越來越小,而性質卻越來越惡劣:
2019年10月,大連13歲男孩企圖性侵10歲女童,在女孩的奮力反抗下,男孩用尖刀連刺女孩數下,隨後拋屍小區灌木叢;
2018年9月23日,陝西神木市6名未成年人強迫初中女生賣淫,將其脫光,輪流用皮帶、拳腳、磚頭對其進行長達數小時的毆打,然後殘忍將她殺害、掩埋;
2017年12月16日,江蘇常州15歲的少年在小區內強姦一名7歲女童並將其從25樓推下,致其慘死;
2015年,湖南,三個13歲的小孩為了“搞點錢花花”,把52歲的值班老師捂死:
2013年11月25日,重慶市10歲的女孩抱走電梯裡面的嬰兒,在電梯內對其持續毆打5分鐘後將其扔出了25樓,致被害嬰兒身亡;
2012年4月13日,湖南衡陽市一名12歲的小男孩因牴觸姑媽的管教,將放學回家的表弟表妹殺害,未等離開,又將剛回家的姑媽殺害,清理現場後逃離。
......
還有很多,還有更多。
手段之殘忍心思之縝密讓人看了汗毛直豎,但是這些孩子,最後都怎麼樣了?
大連那個男孩,只是收容教養的處理,捂死老師那三個孩子,被送到了工讀學校讀書,摔死嬰兒那個,最後被判定不追究刑事責任......
因為我國刑法規定,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需要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則可以從輕處罰。
所以他們中的大部分不僅沒有被判刑、坐牢,反而可以換一個地方繼續自己的人生,對他們來說,犯罪成本,是0。
每次發生這樣的案件,總有人說:“他們只是個孩子啊”“他們只是一時衝動才會犯錯”“他們還有大好的人生啊,我們要給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
在大人眼裡,那麼小的孩子懂什麼呢?再給他們一次機會吧,一定能改好的。
我們真的可以原諒犯罪的未成年人嗎?真的應該無條件縱容他們的殘忍行徑嗎?
我的答案是絕對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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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首先,我想要讓大家知道一個真相,那些犯下滔天大罪的孩子可能並不如同我們想象的那般懵懂純潔,他們甚至比我們想象得還要邪惡和可怕。
有的孩子,即便他們年齡很小,竟然懂得如何分屍、為什麼想要強暴女孩、怎麼銷燬證據。
一個很殘酷的事實擺在我們面前:有的孩子是孩子,有的孩子已經不是。
大連殺害10歲女童的13歲男孩,他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犯法的嗎?他殺人是一時衝動嗎?
不是。
他能夠一個人完成拋屍,一個人處理現場,回到家一個人清理血跡,甚至當警察上門調查的時候能沉著應對。
他還告訴自己的同學,女孩身上有我的血,警察肯定懷疑我了,說不好還有我的指紋。
甚至,他還知道自己虛歲14。
一套流程走下來,他駕輕就熟。
還有湖南男孩軾母案,因為抽菸被母親發現教訓了幾句,12歲的男孩一怒之下殺死自己的母親。
被抓之後,因為未滿14週歲,他只被拘留了幾天就放了出來。
出來時記者問他做錯了嗎?他淡定地說:錯了,但是我殺的是我自己的媽媽。
記者又問,還會上學嗎?他更是胸有成竹:學校總不會讓我沒學上吧。
他清楚得很,哪怕殺了母親,因為未成年,他知道自己也會享受和從前一樣的待遇。
還有福建一男孩,他向女同學示愛被拒絕後將女同學殺害並姦屍、碎屍,被抓時他很鎮定:你們不能判我死刑,我還未成年。
這就是我們所謂的“孩子”,他們在犯罪的時候很多都不是一時衝動而是早有預謀。
他們知道如何用孩子的身份博取同情心,知道去鑽法律的空子,甚至比大人還要清楚。
原本是用來保護孩子的法律,卻變成了他們犯罪的“保護傘”。
可是,如果我們輕易原諒這些惡魔,他們會知道教訓,重新做人嗎?
很遺憾,有很多未成年罪犯看到法律可以輕易饒恕,於是就變本加厲。
2004年,黑龍江13歲男孩強暴了同村的未成年少女,因為男孩未成年,僅需要支付9021元就被無罪釋放。
後來這個男孩被釋放後,心存不滿,潛入受害者家裡對其母親連捅19刀,致其當場身亡。
廣西的男孩韋某,他14歲時他掐死了一名男孩,因為未成年免於處罰。
在他15歲的時候,持刀傷害一名女生,被判6年。剛剛減刑出獄後,他又姦殺了一名11歲的女童。
我們對某些未成年罪犯的寬容,可能成了縱容。
在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底是需要封存的,也就是說他們走到人群中,走到我們身邊,你根本不知道他們是誰。
不被約束的他們,成了遊蕩在人間的死神。
可是,如果一味地保護他們的權益,誰來保護另外一部分人的權益,如果讓他們走近不明真相的大人和孩子裡面,那他們的危險又有多大?
罪犯的人生彌足珍貴,可是受害者呢?他們的人生就微不足道嗎?
諾貝爾文學獎獲得者威廉·戈爾丁有一句名言:
“一個孩子在沒有制度約束、懲罰機制的情況下,很容易做出野蠻的舉動,生物性中的惡便傾瀉而出,併產生巨大的破壞力。”
當未成年人犯罪的成本變得極低,當作惡的代價變得無限小,他們自然不會學會敬畏,繼而對社會產生極大的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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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如何讓這些孩子產生敬畏心理,如何讓他們有同理心而不去傷害別人?
我覺得,唯有讓他們知道自己將要付出多麼慘痛的代價,唯有讓他們遭遇到法律的嚴懲或自己也品嚐一下被迫害的滋味,他們才有可能投鼠忌器,及時收手。
美國有一檔節目,專門負責改造問題少年。這些孩子年紀輕輕,但早已前科累累,縱火、打架、混黑幫、吸毒...
家人頭疼得不得了,為了調教這些熊孩子,節目組將他們送到了真正的監獄裡面,讓他們體驗真實的監獄生活。
進去之前,這些孩子還自信滿滿:等著瞧吧,進去之後我會把那些黑幫成員打得落花流水。
這個時候,他仍然覺得打人很酷,炫耀自己的罪行,就會贏得別人的尊重,可惜現實不是他想象得那麼豐滿,一進監獄,他就崩潰了。
那個說要揍趴黑幫的孩子,見到了真正的黑幫:滿身紋身,五大三粗,眼神兇惡,非常害怕,他乖乖聽這些黑幫的安排去洗內褲,用牙剝橘子。
那個經常盜竊東西的孩子,平時他還覺得自己很厲害,可是來到監獄之後,自己的東西被別的囚犯偷走。
他被一個真正的囚犯逼到一個角落,被質問,被吼叫,眼淚不停地流。
一個男孩,在進去之前他說監獄裡面的人都是一群廢物,自己和那群廢物不一樣。
來到監獄看到真正罪犯之後,他發現自己原來才是廢物,監獄裡面的人一找他麻煩,他就一直流眼淚。
後來這群孩子從監獄裡面出去之後,都有很大的改變。
那個要當黑幫的孩子,出去之後再也不提要當黑幫,加入了學校的樂隊,找到了自己的興趣愛好,另外的孩子的行為和習慣,都有很大的改觀。
只有真實的監獄,只有法律的嚴懲,只有讓他們真正嚐到厲害,他們才會去反思,才會去改變,這些東西比無關痛癢的感化或毫無意義的規勸更加有用。
在英美國家有一條“惡意補足年齡”的原則,意思是,如果受害方可以證明施暴小孩在實施行為時具有惡意,並有能力辨明是非,那麼即使ta沒有到刑責年齡,也將承擔刑事責任。
雖然這條原則在法律界仍然存在爭議,但是它仍有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鑑的地方,那就是“不能無條件縱容未成年人。”
我國對於未滿14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定性制定於1979年,如今40多年過去,顯然早就不合時宜,越來越惡劣的案件發生,修訂迫在眉睫。
目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草案正在審議之中,人民日報也說到:未成年人犯罪應受足夠審思。
不輕易原諒未成年人犯罪,反而是在拯救他們的人生。
我們再也不想看到,有更多的人被未成年人罪犯肆無忌憚地傷害;
也不想再看到,因為不會受罰,所以讓那些年齡尚小的孩子,變本加厲地作惡;
更不願看到,因為他們的作惡對社會對家庭造成嚴重的後果。
他還只是一個孩子,可是被他們傷害的千千萬萬個也是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