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無償借款,視同銷售處理嗎?

企業無償借款給單位或個人

一、無償借款給個人

1企業無償提供借款,不論對方是個人還是股東還是其他個人,需要視同銷售處理繳納增值稅。

2.企業與企業之間,個體工商戶與企業之間的的無償借款,需要視同處理繳納增值稅; 

依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條第三項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於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於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根據上述規定,單位無償借款給其他個人,應視同提供貸款服務徵收增值稅。例外情況是,單位借款給員工,因屬於非經營活動,無論有償或無償,均不徵收增值稅。此外,實施辦法第十四條針對視同銷售服務的範圍規定中,自然人無償提供服務沒有被列在視同銷售的範圍,因此,其他個人無償借給企業或個人,不徵收增值稅。


企業無償借款,視同銷售處理嗎?

二、無償借款給單位

企業之間無償借款通常情況下根據實施辦法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視同銷售,除了以下兩種情形:

(一) 統借統還

由於金融企業有時不願意受理中小企業貸款,會出現由主管部門或所在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貸款並統一歸還的業務,政策規定,統借方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不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根據實施辦法第一條第十九項第7目規定,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徵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分成兩類:一類是企業集團或核心企業分撥給下屬單位,即借款在企業集團統籌;另一類是企業集團經過財務公司分撥給企業集團或下屬單位,即借款在財務公司統籌,集團或下屬單位要用資金需另籤合同。

享受統借統還業務免徵增值稅政策,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 具備合同或協議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或對外發行債券的協議;

(2)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轉貸給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單位的合同或協議;

2. 資金流向

分兩種:

(1)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下屬單位;

(2)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企業集團——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

3.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

4. 統借方只能是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不能是下屬單位,如下屬單位向銀行借款拔給集團內其他企業使用,不屬於統借統還。

5. 統借方與下屬單位屬於同一個企業集團。

6. 貸款方只能是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不能是非金融企業。

7. 辦理免稅備案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統借統還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優惠”減免性質代碼01081509。

(二)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

根據《關於明確養老機構免徵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第三條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徵增值稅。

享受該項優惠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無償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 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通知規定執行。

3. 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徵增值稅,企業集團以外單位之間無償借貸行為能否免徵增值稅仍按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即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貸款服務,應視同銷售,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4. 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有償借貸行為應按規定徵收增值稅。

5.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做好取消企業集團核准登記等4項行政許可等事項銜接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企注〔2018〕139號)有關規定,自2018年9月1日起,企業不需要再辦理企業集團核准登記和申請《企業集團登記證》。母公司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字樣,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企業集團信息。

綜上,單位借款給本單位員工、其他個人無償借款給單位或個人不徵收增值稅;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符合規定的統借統還業務以及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借貸行為免徵增值稅。

無償借款收不回能稅前扣除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餘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以下簡稱25號公告)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規定,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於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於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於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註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於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於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於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企業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

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企業應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

綜上,企業無償借款收不回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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