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消防救援委员会 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

为全面推进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日前,吉林省安委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城乡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

《意见》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有效应对新形势下乡镇街道火灾防控的新问题、新挑战,全面提升抗御火灾整体能力。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成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所、供电所等单位以及政府专职消防队、小型消防站负责人参加的消防救援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分管领导兼任。

《意见》明确乡镇(街道)消防救援委员会在上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研究、统筹、协调、指导、推动本地消防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工作,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乡镇(街道)消防救援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单位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调度各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进展情况,落实隐患移交、督办整改措施,部署重点消防工作任务等。

《意见》要求,要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村(居)民委员会要将消防安全纳入网格化管理,居民楼院和村组要建立由楼院长、村组负责人牵头的群众性消防安全志愿组织,网格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救援机构要科学制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指导乡镇、街道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等。要加快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乡镇政府应按照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要求,建强乡镇专职消防队,鼓励企业、民间组织、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各行政村、自然村要通过依托企业建队、改造农用消防车组建家庭式消防队、依托农村民兵组织建队等形式,建立志愿消防队,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灭火实战演练,城乡居民社区应按照《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社区微型消防站,发挥治安联防、保安巡防等群防群治队伍作用,积极开展初起火灾扑救、消防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等火灾防控工作。

《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县(市)、乡镇两级政府要组织消防、住建、供电、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有条件的乡镇政府驻地要建设2座以上消防水鹤,没有条件的可以建设简易消防水鹤,利用原有机井、天然水源、建筑消防水池改造2处以上消防取水口。乡镇政府应依托文化站、文化大院等机构设施,建立消防宣传活动站(室)。在主要道路或居民集中区设置至少5处永久性消防公益广告牌或消防专栏。在居民集中区、驻地企业等处设置消防宣传栏。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曹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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