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官大人,注意点是不是走偏了?当事人:我错了,不扯谎了

律师:法官大人,您的注意点是不是走偏了?当事人:我错了,再也不扯谎了

前些天研究案例,看到了一篇特别有意思的判决书,看完的当下如鲠在喉,这些天魂牵梦绕,于是不吐不快,写篇文章说道说道。

案件简介

1 1989年,郭靖作为户主,同老婆黄蓉,儿子郭小宝共三人,向当地政府申请建造农村房屋。三人共同出力建造了案涉房屋。

2 2011年,郭靖抛妻弃子,离家出走。

3 2015年,案涉房屋遇国家征迁,黄蓉和郭小宝共领取拆迁款300万,其中郭靖的拆迁补偿部分由郭小宝代领。

4 2015年底,郭靖得知案涉房屋被拆迁,赶回家,向黄蓉和郭小宝主张分割拆迁补偿安置款。黄蓉和郭小宝拒绝支付。

5 2017年6月,郭靖和黄蓉离婚。

6 2017年,郭靖以无房居住,生活困难为由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诉讼,请求分割拆迁补偿安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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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的案情简介可以看出,本案法律关系清晰,共有财产明确,是一个非常简单的分家析产纠纷。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郭靖作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同黄蓉离婚后,由于家庭共有关系消灭,其自然有权要求分割共有物,即请求分割属于自己份额的拆迁安置款。

本案中,涉案房屋已拆迁转化成具体金额的拆迁补偿款,相对其他如分割房屋或难以分割的共有物案件对比起来,本案共有物如何分割也比较简单。

但如果是这样,就too young too simple了,笔者也没必要写这篇文章了。

本案的法官偏偏是个“有故事的女(男)同学”,他(她)敢于创新、忧国恤民、嫉恶如仇。而这份判决书,让笔者忍不住想说:法官大人,您的注意力飘的有点远哎!

律师:法官大人,注意点是不是走偏了?当事人:我错了,不扯谎了

首先,我们来看看法官怎么一步步被带偏的。

为了方便读者理解,笔者针对郭小宝的答辩意见,分析了法官的审理思路,以原告郭靖立场总结意见。

ROUND 1

郭小宝答辩:案涉房屋拆迁前,原告在外流浪,后得知房屋征迁才回本地。期间,被告多次请求原告与被告一起居住,但原告不同意。

法官思路:哇,郭靖,看你儿子多孝顺!多有爱!郭靖,你为什么不愿意同郭小宝住在一起?

笔者意见:What?作为一个追求自由的老爷们,我想跟谁住就跟谁住。再说跟我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有毛线关系。

ROUND 2

郭小宝答辩:对自己领取拆迁款的事实无异议。

法官思路:嗯,认错态度不错。赞一个。

笔者意见:既然都承认代我领拆迁款了,那直接分割财产就行了,还争啥呢?

ROUND 3

郭小宝答辩:原告品行不端,存在挥霍习惯,为保障原告日后的生活,希望对原告按高层安置处理。

法官思路:郭靖,郭小宝有没有给你生活费,给你租房子?领的生活费,都怎么花费了?

笔者意见:What?我的生活习惯,我儿子有没有给我生活费,跟我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有毛线关系?

案例分析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法官的视线成功让被告带走了,而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就以上问题纠结着。甚至,郭靖为了躲避这些问题,做了毫无意义的虚假陈述,从而给法官留下了极差的印象,这也给法官对其作出不利判决埋下了伏笔。

庭上调查了:郭靖为什么不肯同家人居住、是否领过郭小宝给的生活费、郭小宝是否有给郭靖租房子住以及郭靖把郭小宝给的生活费都花到哪里去了等事实。

然后法院得出,郭小宝孝顺,给郭靖生活提供经济帮助,精神可嘉;而郭靖不顾家庭,喜欢挥霍,起诉称没有住房,但实际郭小宝有给其租房住,言行不一,极度不诚信。

综上,法官认为在房屋征迁过程中,保障被征迁人的生活居住条件是首要。故为保障郭靖的晚年生活,结合其健康状况、生活消费习惯、消费需求及目前领取社会保险的情况,判决郭小宝分期支付郭靖拆迁补偿款60万元,自2018年起至2026年止付清。

我亲爱的法官大人,我真想替被告给你个大大的拥抱。

本以为是个简单的分家析产案,没想到有这么多故事好说,笔者突然好想回老家种田田。

律师:法官大人,注意点是不是走偏了?当事人:我错了,不扯谎了

接下来,说说这份判决书的“三重罪”

01 THE FIRST

第一重罪:同情心泛滥,顾此失彼

这样判真的能保障郭靖的晚年生活吗?万一郭小宝不按期支付怎么办?万一郭小宝付了一年,去世了怎么办?万一,中途郭靖去世了,怎么办?万一,郭靖生病了,需要花大钱怎么办?万一......

再说,法院不是福利机构,郭靖的生活用你保障么?是不是操心多余了点?

另外,支付时间拉长,履行风险增加,确定能定分止争?

02 THE SECOND

第二重罪:逻辑错误,前后矛盾

法官在逻辑推理上的矛盾,笔者就不想列举了(如以前挥霍就意味着未来挥霍?现在孝顺就意味未来也孝顺?)。

本来应该一次性支付的,如果判分期支付,为什么不计算利息?既然是保障郭靖,算上利息不是保障的更多?

03 THE THIRD

第三重罪:适用法律错误

法官为了给自己一个判决分期支付的合法理由,引用的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亲爱的法官大人,这条法律适用的前提是债权人无力偿还时,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应该强制偿还。郭小宝都承认代郭靖领取拆迁款了,说明有能力偿还,但他现在却不肯偿还,法院是不是应该判郭小宝强制偿还呢;即使分期支付,有经过债权人郭靖同意么?

另外,本案请求取基础是物权,引用债权法律条款,合适么?

虽然,共有物如何分割,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但请求分割共有物,请求权基础是物权,而物权是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和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财产权利,法院擅自判决郭小宝分期支付属于郭靖的拆迁补偿款,延缓了郭靖取得完整物权的时间,难道不是侵犯了郭靖的物权么?

So,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否越过了法律的界限?是否对当事人双方都公正?恐怕要打个大大的问号了!

重点是,就这么一个糟点多多的判决书,郭靖后来上诉,但二审法院依旧维持原判。当然,这可能同郭靖的上诉理由没抓住重点有关系。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引发我们许多思考。作为律师,庭审中难免会出现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不对,法官偏离了争议焦点,关注了太多与案件无关的事情,这个时候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记得提醒法官,把法官拉回到正确的跑道,否则思路跟着法官或对方律师跑偏,案件结果可能就凉凉了。

反过来,在己方证据较少,比较难答辨时,适度的搅搅浑水,指东打西,也许能成功带跑法官或对方律师,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当然,无论怎样,作为律师,为了保证“金刚不灭”,提高业务能力最要紧。这样,才能众人皆醉我独醒,康庄大道我在行。

而作为当事人,想欺骗法官,还是死了这条心吧,否则一首凉凉送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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