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紅燈行人因交通肇事判3年賠117萬,中國式過馬路,啥時能改變?

闖紅燈行人因交通肇事判3年賠117萬,中國式過馬路,啥時能改變?

據報道,寧波鄞州區法院4月24日一審判決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計117萬餘元。

事情是這樣的。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謝某在鄞州區一馬路路口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步行闖紅燈橫穿馬路,與駕駛二輪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道行駛的鄧某相撞,謝某逃逸,鄧某因頭部撞擊鈍性物體致顱骨骨折、蛛網膜下腔出血,引發顱內壓增高,壓迫延髓嘔吐中樞及生命中樞,嘔吐物吸入呼吸道阻塞支氣管,引起窒息死亡。

經認定,謝某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造成事故後逃逸,承擔主要責任;鄧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道內行駛,承擔次要責任。法院審理認為,謝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並在肇事後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其犯罪行為致使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遭受損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看似平常的一次闖紅燈,不僅使對方付出了生命的代價,自己也鋃鐺入獄,並附帶鉅額賠償!

闖紅燈行人因交通肇事判3年賠117萬,中國式過馬路,啥時能改變?

其實,近年來關於非機動車、行人不遵守交通規則,亂闖紅燈而造成的惡性交通事故時有報道,網上搜索諸如“闖紅燈交通事故”,能找到的案例更是數不勝數,差不多每個城市都有幾起這樣的事故出現。打開那些網頁,驚悚的文字描述,慘烈的視頻和照片,大家都會為之動容。但是令人困惑的是,這個淺顯的道理誰人不知?這些可怕的事故誰未聽聞?可我們只要出行在大中城市,總能見到大量電動車、自行車和行人面對紅燈熟視無睹、橫穿馬路悠哉遊哉的場景,有時候你要是駐足等待紅燈,反而感覺自己是“另類”了!

為什麼國人的這個“特色”行為屢教不改呢?僅僅歸結為文明素質欠缺不解決問題,要說都是急著趕時間也不可能,那麼到底是怎麼回事呢?筆者試圖做些簡單分析,不論正確與否,只是希望大家都能重視這個問題,從自身做起遵守交通規則——不闖紅燈有那麼難做到嗎???!!!

首先要歸咎於從眾心理和僥倖心理

筆者長期觀察注意到,只要有一兩個帶頭闖紅燈者,多數人都會不假思索地跟上,筆者往往屬於最後的“滯留”人員,其實心裡也有些蠢蠢欲動,只好盡力剋制。“別人都闖,我也得過”的從眾心理在這裡表現得淋漓盡致。

根據社會心理學研究,從眾心態源於人們以某種群體為基準來採取行動,所以“參照群體”非常重要。筆者進一步認為,從眾行為可以分為平均化參照群體(如面對不確定事件時遵從多數人的行為)、向上極化參照群體(如粉絲對偶像的模仿)、向下極化參照群體三類。在遵不遵守交通規則這件事情上,由於相互間能保持匿名、受懲罰概率很低,人們很可能會暫時性地降低自己的道德標準,參照那些較低的道德標準來指導自己的行動,這個行動具體來說就是闖紅燈。

闖紅燈行人因交通肇事判3年賠117萬,中國式過馬路,啥時能改變?

另外,闖紅燈出事故的概率畢竟是較低的,尤其是實施嚴格監控的城市主幹道,“禮讓行人”(被)執行的相當到位,行人的僥倖心理會更強。

其次是習慣性行為在作祟

既然從眾行為是遵從別人行為來進行的,那麼闖紅燈的“帶頭大哥”又是怎麼回事呢?排除真有非常緊急事務、片刻耽擱不得的情境(那也不應該違反交通規則),“帶頭大哥”多數是習慣性地、下意識地充當“色盲”,也就是說,他的生活經歷指導他這麼去做,沒什麼為什麼,也不是他有意要違反交通規則,而是他腦海中存儲的生活經驗裡,大多數人、大多數這樣的環境下都是這麼做的。這很好地解釋了為什麼有的城市、有的路口闖紅燈明顯少於其他地方。

道路交通的安全法則全國通用,但是從統一的社會規範到統一的文明交通,這中間有個重要的過渡環節,那就是社會習慣。從建立社會規範到形成社會習慣,就是文明演進的過程。

再次是交通信號設置不夠合理

第一,為了確保交通安全,現代城市的路口一般都把機動車直行、左拐分離開來,這樣造成一個不好的現象,行人站在一個十字路口,經常在前進的兩個方向上都是紅燈。這主要是因為在兩個方向的車輛左拐時,行人都不能過馬路。

第二,在先左拐還是先直行的順序設置上,不光城市之間不統一,甚至一個城市的不同路口也不一樣,無論是機動車駕駛員還是行人,在不熟悉的路口都可能被迷惑。

第三,除了十字路口、丁字口外,有的路口設有五個方向(六個的我沒見過,說不定也有),這樣的路口等待紅燈的時長無疑會增多。此外,在有高架橋地方的紅綠燈設置也會更加複雜。對於行人來講,畢竟也是要考慮出行的時間成本的。

闖紅燈行人因交通肇事判3年賠117萬,中國式過馬路,啥時能改變?

交通信號的設置涉及我們每個人,希望國家有關部門能夠深入調研,科學設計行之有效的交通信號規則,出臺全國統一的標準。

最後是對闖紅燈現象的懲戒手段不足

第一,對於闖紅燈造成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第(二)項明確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依據這個規定,只要不是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輛,他就會獲得一定的賠償,這裡面固然有人道主義的考慮,但一定程度上也助長了闖紅燈行為。

第二,對於一般意義上的闖紅燈,只能界定為“不文明行為”,發現這樣的行為,只能對行為人進行勸導,其效果不是很好。同時,在大大小小每個路口由交警現場執勤的成本太高,文明交通志願服務也難以長效堅持,即使堅持下來,他們的勸導效果也遠遠比不上交警,能起到一次性的制止作用,但無法達到長效化——下回還會闖紅燈。

現在很多城市增強了懲戒手段,有的在行人闖紅燈時電子播報語音提示,有的利用道路口的LED大屏幕播放闖紅燈者的違法錄像,有的甚至在路口使用了自動噴水裝置……可以看到,對於闖紅燈者的處置方式,正在由“勸導”向“警示”轉變,這是創建城市文明的需要,也是提升現代人素質的需要。

闖紅燈行人因交通肇事判3年賠117萬,中國式過馬路,啥時能改變?

總之,對於“中國式過馬路”,我們需要的是客觀對待、主動改變——

它主要不是闖紅燈者自身文明素質的原因,而是複雜的社會原因造成的。之所以分析它的成因,就是想來個社會心理學專家、國家有關部門、社會志願者組織,最主要的是我們公民自己的“總動員”,運用多種手段,最大限度地減少闖紅燈的現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