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逃不掉!

交通肇事,逃?逃不掉!

關鍵詞:無證駕駛 致人死亡 主要責任 僱主連帶

【裁判要點】

無證駕駛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具有潛在的交通安全隱患,法律明確禁止無證駕駛。無證駕駛是否享有通行權是交通事故認定的一項基本準則,無證駕駛根本就不享有道路通行權。徐林同在明知自己沒有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車上路,實施了違法的行為且具有主觀上的過錯,同時也造成了既定的損害事實。


交通肇事,逃?逃不掉!

【案情簡介】

呼和浩特市玉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3日15時45分許,被告人徐林同無證駕駛無號牌柴油三輪機動車沿呼和浩特市玉區西菜園村二隊村中道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達旺蔬菜園水果店時,與同方向靠右側騎自行車行駛的高磊東相撞,致高磊東受傷,經送醫院救無效死亡。經呼和浩特市交警支隊玉泉區大隊認定,徐林同負該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高磊東負次要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林同駕駛機動車肇事致一人死亡,並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任。提請依法懲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一、依法追究被告人徐林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二、判令附帶民事訴訟四被告人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醫療費2539.60元、喪葬費17754元、死亡賠償金353960公訴、停屍費14300元、交通費500元、鑑定費2900元、處理事故人員、被誤工費13447.98元,共計405401.58元,按80%,即為324321.26元。

被告人徐林同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表示暫無能力賠付。

辯護人的意見,對刑事部分建議一至二年的量刑,因被告人賠付了被害人親屬部分損失。對民事部分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請

求費用高,被告人徐林同應承擔70%的責任,同時被告人徐林同的僱主應承擔賠償的連帶責任。

村委會辯稱,與我方無關,不承擔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任來喜、武明亮辯稱,我們是受委託,代理處理垃圾,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實施人是被告人徐林同,因此我們不承擔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1年10月23日15時45分許,被告人徐林同無證駕駛無號牌柴油三輪機動車沿呼和浩特市玉泉區西菜園村二隊村中道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達旺蔬菜園水果店時,與同方向靠右側騎自行車行駛的高磊東相撞,致高磊東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呼和浩特市交警支隊玉泉區大隊認定,徐林同負該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高磊東負次要責任。

另查明,2007年8月6日,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村委會與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任來喜、武明亮,雙方簽訂了承包協議,協議規定,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任來喜、武明亮承包村委會的電、衛生費,其中呼和浩特市承包衛生費規定,按原定價格每戶4元收取,清運垃圾、清潔人員,由承包人自己僱傭,工資自負,承包期一年。承包協議簽訂後,民事訴訟被告人任來喜、武明亮僱傭被告人徐林同,被告人徐同林用柴油三輪機動車清運垃圾,被告人任來喜、武明亮支付工資,承合同到期後,一直延續。在2011年1月1日,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村委與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任來喜、武明亮又簽訂承包協議,協議規定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任來喜、武明亮承包村委會的電、衛生費,其中承包衛生費規定,不向村民收衛生費,外來戶每戶按5元收取,清運垃圾、清潔人員由承包方自己僱傭,工資由承包方承擔,承包期一年(從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協議簽訂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任來喜、吳明亮,繼續僱傭被告人徐林同用柴油三輪機動車清運垃圾,2011年10月23日15時45分許,被告人徐林同在南源村五隊用柴油三輪機動車運輸生活垃圾時,發生交通事故。

在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付搶救被害人的醫療費2519.60元(正式單據),案發後,被告人徐林同親屬支付給被害人親屬人民幣3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現場勘驗筆錄。證實案發現場狀況。

2、呼和浩特市交通警察支隊玉泉區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徐林同無駕駛證駕駛無牌機動車超載行駛,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高磊東未滿12週歲騎自行車,是造成此事同的次要責任。

3、被告人徐林同的供述。供述案發的詳細事實經過。

4、法醫檢驗鑑定結論。證實被害人高磊東系交通事故致脾臟破及左腎挫裂傷引起急性失血休克死亡。

5、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供的支付票據。證實因本案發生,支付的搶救費用。

6、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任來喜、武明亮提供的2007年8月6與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村委會簽訂的承包協議書。證實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任來喜、武明亮承包村委會的電、衛生費。

7、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村委會提供的2011年1月1日與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任來喜、武明亮簽訂承包協議書。證實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任來喜、武明亮,承包了村委會的電、衛生費、清潔人員由承包方自己僱傭,工資由承包方承擔。

8、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基本身份情況。

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足以證明本案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交通肇事,逃?逃不掉!

【爭議焦點】

1.對本案被告徐林同量刑是否適當:

2.僱傭關係中僱員職務行為僱主是否要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案件索引】

一審:呼和浩特市玉泉區人民法院(2012)玉刑初字第12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2012年5月14日)。

【裁判結果】

呼和浩特市玉泉區人民法院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玉刑初字第12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林同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6日起至2013年1月5日止)。

二、被告人徐林同於本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給付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處理喪事費誤工費共計262574.52元,減去被告人已付23000元,應為239574.52元。

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任來喜、武明亮對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駁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高鵬、劉佩清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林同違反道路交通法規,無證駕駛機動車輛肇事,致一人死亡,並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林同的犯罪事實清楚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於法有據部分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花醫療費2519.60元×70%即1763.72元,死亡賠償金353960元×70%即為247772元。喪葬費17754元×70%即為12427.8元。處理交通事故人員誤工費、人數3人,時間為5天,標準按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一年20977元,874元×70%即611元。上述賠償費共計262574.52元。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任來喜、武明亮在明知徐林同無駕駛證駕駛柴無牌柴油三輪機動車運輸,還僱傭其運輸生活垃圾,致使發生交通事故,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村委會,對損害的發生無過錯,不應承擔連償責任。

【案例註釋】

無證駕駛是嚴重道路交通秩序一種違法行為,交通參與者再未取得駕駛資格之前,是沒有駕車通行的權利的,如果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鑑於無證駕駛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構成保險人的絕對免賠事由。

內蒙古典和律師事務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