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臨夏事業單位考試公基知識點:外商投資法

一、外商投資法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第一部外商投資領域統一的基礎性法律,是對中國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重要完善和創新。

1、界定外商投資的範圍

《外商投資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二)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2、明確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第四條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負面清單由國務院發佈或者批准發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准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促進投資相關制度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同等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

第十五條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標準制定工作,強化標準制定的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

國家制定的強制性標準平等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

第十六條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政府採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平等對待。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

二、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2019年10月22日《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公佈,該《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1、降低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綜合融資成本。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從完善體制機制的層面作出相應規定,一是明確優化營商環境的原則和方向;二是加強市場主體保護;三是優化市場環境;四是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五是規範和創新監管執法;六是加強法治保障。

2、政務服務精簡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推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等制度,實現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可辦。

三、新土地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明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宅基地改革和管理

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直接入市

規範徵地程序;四是強化永久基本農田保護;

保障鄉村產業發展用地。

對承包期做出調整。規定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法相應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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