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說“代理審判員”

早就見過判決書上“代理審判員×××”的署名,當時,就覺得有些彆扭,心想,審判員還可以代理?怪事!不過,當時也就沒有往深處想,再說了,人家法院拿出來的東西還能有問題。後來,我做了律師,每一次拿判決書,幾乎都有“代理審判員×××”的署名,我終於按捺不住自己的好奇心了,想研究研究“代理審判員”到底是個什麼東西。

這一研究,結果讓我大吃一驚:在各家法院的判決書上大行其道的“代理審判員”居然在我們的法律上沒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條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這一條規定的是法官的概念,從內涵和外延上規定了什麼是法官,很明顯,這裡沒有“代理審判員”的說法,也就是說“代理審判員”不是法官,那他怎麼可以行使審判權了呢?而且還理直氣壯地署在了各家法院的判決書上!

對於我上面的論述,也許有人會搬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來反駁。《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設助理審判員,由本級人民法院任免。

助理審判員協助審判員進行工作。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提出,經審判委員會通過,可以臨時代行

審判員職務”。


  其實這條的規定本身就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條的規定相牴觸,根據該條規定,助理審判員本身就是法官,已擁有了審判權,既可以審也可以判,不需要“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再者,即使助理審判員是在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那他的法定稱謂也還是助理審判員而不是代理審判員。


迄今為止,沒有任何法律法規對“代理審判員”這一稱謂有過規定,因此,我不明白這一沒有法律依據的稱呼為什麼會大行其道,而且唐而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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