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19年12月,公司(一般納稅人)將自產的食品作為節日福利發放給公司員工,成本價為100萬元,對外銷售的不含稅價格為200萬元。
賬務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226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6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0
貸:庫存商品 200
注意:增值稅上應做未開票收入,計提13%銷項稅額。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將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案例二
我公司2019年度收到個稅手續費2120元,一般納稅人按“商務輔助服務——經紀代理服務”繳納6%的增值稅。
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2120
貸:其他收益 2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20
用於相關人員的獎勵: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 1000
貸:銀行存款 1000
注意:
財稅[2016]36號文件:經紀代理服務是指各類經紀、中介、代理服務。包括金融代理、知識產權代理、貨物運輸代理、代理報關、法律代理、房地產中介、職業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記賬、拍賣等。
因此,企業代稅務部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屬於有償代理服務,應按照“商務輔助服務——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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