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德西韋Ⅲ期臨床試驗宣告失敗,藥物有罪推定再顯威力

瑞德西韋Ⅲ期臨床試驗宣告失敗,藥物有罪推定再顯威力

來源:藥智網|李天泉


瑞德西韋Ⅲ期臨床試驗宣告失敗,藥物有罪推定再顯威力

根據今天英國《金融時報》和STAT的報道,在中國進行的瑞德西韋Ⅲ期臨床試驗結果已經出來,最終的結果將通過醫學論文正式發佈,目前尚未通過同行評議,但被世界衛生組織(WHO)不小心提前掛在了網上,發佈的摘要顯示,共有237名患者(159人用藥、78人對照)參與了這項試驗,其中18位用藥組、4位對照組患者因副作用停止治療。


從數字上看,用藥組死亡率略高(13.9%對12.8%)、不良反應率略高(65%對64%),但用藥組與安慰劑對照組沒有顯著性差異,也就是說吉利德的瑞德西韋沒能減少血液中的病毒,也沒能改善患者的病情或避免患者死亡,在數據披露後,吉利德的股價跌幅一度達到8.5%,創今年3月16日以來最大盤中跌幅。


這是在中國舉行的針對新冠病毒肺炎重症患者的Ⅲ期試驗,原計劃招募453例患者,由於受試者招募困難,本研究於4月11日宣佈提前終止。


雖然吉利德公司針對報道稱:這項研究由於受試者數量沒有達到目標,數量不足,無法得出有意義的最終統計結論。但無疑成功的希望越來越渺茫了。


瑞德西韋(Remdesiver),又被稱為“人民的希望”,今天,希望破滅了,雖然很失落,但對一個專業人員來說,瑞德西韋的失敗、無效又在情理之中。科學上,直覺往往不可靠,你以為相當靠譜的藥物,卻經不起嚴格考驗。不僅瑞德西韋,曾經寫入新冠治療指南的“有效藥物”——阿比多爾、克力芝(洛匹那韋/利托那韋),後來的臨床試驗結果都沒能顯示出療效。


甚至,美國最新的一項研究表明,備受推崇的羥氯喹沒有療效,反而會增加死亡風險。NIH(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最新版《新冠病毒疾病治療指南》中不建議在臨床試驗之外使用羥氯喹/氯喹,瑞德西韋等藥物。


筆者早在2月2日該藥臨床試驗尚未開始時就寫了“Remdesiver不是新冠病毒有效藥物”一文,引起部分讀者爭議,筆者不是神算子,並不能預測到臨床試驗結果,而是僅僅通過專業常識——藥物的“有罪推定”原則,得出的結論。


什麼叫藥物的有罪推定原則呢?


我們都知道現代法律實行的是無罪推定,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嫌疑犯有罪,那就得無罪釋放,寧願錯放,也不可誤傷好人,哪怕實際可能有罪。


而對於現代藥物則恰恰相反,實行的是“有罪推定”,即在未得到充分驗證之前,先假定一個藥物是有害的、無效的,需要其自證清白。如果沒有證明有效,就認為不是有效藥物,寧願錯殺,也不可放過,哪怕實際可能有效。


為何要實行有罪推定,寧可“錯殺無辜”,也要將人類疾病剋星先入為主的當成“壞人”呢?


我們先來看看歷史。在世界幾千年文明史上,藥物的“有罪推定”原則也不過只有短短几十年。


話說1962年前的美國,也與其他國家一樣,藥品監管非常寬鬆,藥物有效沒效,藥商自己說了,草草做點研究,就可宣稱有效,針對各種疑難雜症的神藥層出不窮。


那FDA在幹什麼呢,當時FDA的職責只是保證藥物的安全,正是由於FDA凱爾西博士的堅守,讓有安全性問題的藥物“反應停”未能進入美國市場,避免了美國像歐洲一樣產生成千上萬的海豹肢畸形嬰兒。


由於在“反應停”事件中的卓越表現,FDA樹立起了自己的權威,美國國會於1962年趁勢通過了《科夫沃-哈里斯修正案》,也稱為“1938年《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的KH修正案”。法案最核心的條款就是:所有藥物的上市申請都必須包含藥物安全性、有效性的“實質性證據”。


那如何才算實質性的證據呢?不是“臨床實踐”的證據,而是“臨床試驗”的證據,通常需要隨機、雙盲、對照、大樣本臨床試驗,可參見拙作“藥物有效性誰說了算?瑞德西韋臨床試驗超牛科普!”。


1962年作為分水嶺,藥物的現代監管制度開始形成,藥物的“有罪推定”原則開始廣泛應用,美國不但對於新申報藥物如此要求,對於1962年前已上市藥物也來個“藥物再評價”,對有效性沒有實錘證據的藥物撤銷上市資格,總共重新評價3443個藥物,其中2252個有效,1015個無效,167效果未定,無效率達30%。同時,將一些“包治百病”的藥物侷限用於某一適應症。


而我國尚未經歷類似的“藥物再評價”,藥品市場上沒有經過嚴格的臨床試驗,甚至壓根沒進行過臨床試驗的藥物也不在少數。目前國內開展的一致性評價只針對化學仿製藥,其他大量藥物還有待開展再評價。筆者也是一個執業藥師,看病時,常常在醫生開了處方後,剔除自我判斷為無效的藥物,再去藥店購藥。


這不是我吹毛求疵,不信聽聽兩位局長怎麼說:


2016年2月,在國務院新聞發佈會上,時任國家藥監局局長的畢井泉反問道:“我們過去對安全強調的多,對有效性強調的少,如果是無效,那藥品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安全無效的藥品不但被批准上市,還皇而堂之地進入了醫保目錄。今年3月,現任國家醫保局局長鬍靜林在《求是》雜誌發表文章,直截了當地指出:“長期以來,醫保藥品目錄內安全無效的‘神藥’盛行,‘只進不出’,影響群眾獲得優質藥品服務”。


兩位局長的正式發聲,卻未必能夠將安全無效的藥物清退出市場,無效藥物退市是共識,但什麼樣的藥算是無效藥物呢?意見卻未必一致。我們須把“藥物有罪推定”這個專業常識,轉化成大眾的共識。


要形成共識,首先要加強認識,需要知道為什麼要對藥物進行“有罪推定”,背後的邏輯又是什麼。我試著查了一下資料,沒有找到相關論述,筆者不才,嘗試通過“四性”來系統梳理選擇“有罪推定”的理由:


一從有效性看:沒有驗證之前,侯選藥物有效是極小概率事件,而選擇大概率事件才是明智之舉。


以屠呦呦他們研究抗瘧藥為例,研究了超過2000種的中藥,發現其中的640種可能有用,但最終只發現並驗證了一種藥物——青蒿素。


即使一個藥物經過系統的臨床前研究,體外試驗,動物試驗證明安全有效,但也只有約十分之一的機會通過臨床試驗,成功上市。面以如此小的成功機率,瑞德西韋的失敗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瑞德西韋Ⅲ期臨床試驗宣告失敗,藥物有罪推定再顯威力


在一個藥物有效性沒有得到驗證前,您是願意衝著1%的小概率可能性來用藥,還是憑著99%的大概率無效而拒絕用藥呢?


二從安全性看:沒有驗證之前用藥,弊遠大於利,是藥三分毒,通常藥物毒性與有效性相伴而行,而絕對安全相伴的卻常常是無效。“毒副作用尚不明確”並非代表沒有副作用;純天然也並不等於無毒無害(鶴頂紅也是純天然的)。所以我們一是先假定有害,讓其自證清白,二是沒有驗證其有效性前,不去冒“有害”的風險,否則就可能賠了夫人又折兵。


三從經濟性看:如果採用無罪推定,把可能有效的藥物都當成有效藥物,那作為一個新藥研究者,既然能“宣稱有效”,何必去“驗證有效”;作為一名監管者,“宣稱有效”容易,“驗證無效”太難,監管者既無能力,也無職責去驗證藥物有效性;而作為使用者,“驗證有效”的藥物被“宣稱有效”的藥物所遮掩,無從選擇,整個社會的醫療成本大增、民眾健康大損。


四從專業性看:醫藥專業性太強,信息不對稱,難以理解,容易上當。


其實大多數產品都存在有效性、安全性和經濟性問題,但對於普通用品,消費者自身就能對這三性進行基本判斷,更重要的是在選擇失誤後,會導致直接的不良結果,有了這個反饋、淘汰機制,即便是寬鬆的監管問題也不大,犯不著都採用“有罪推定”原則,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但對於藥物,作為使用者,看似擁有對有效藥物的選擇權,但由於疾病和藥物的複雜性,單個醫生和患者都很難對藥物的有效性作出正確判斷(但常常高估自己),再加上醫生和患者的利益差異,一個安全無效的藥物,每年銷售數億元,也不足為奇。長此以往,良幣驅逐劣幣,“驗證有效”的藥物被“宣稱有效”的藥物所淹沒,“神藥”橫行。


因此無論從安全性、有效性、還是從經濟性、專業性來看,對於現代藥物採用“有罪推定”比採用“無罪推定”更為合理、安全、經濟。


瑞德西韋是全球第一個進行隨機、雙盲、對照大樣本臨床試驗的抗新冠病毒藥物,正如“真正的勇士敢於直面慘淡的人生,敢於正視淋漓的鮮血”,真正的藥物不會憑藉些許研究結果就徑直宣佈“有效!有效!就是有效!”,而是敢於直面嚴苛的試驗,敢於正視失敗的結局。


瑞德西韋,本次臨床試驗雖然失敗了,我們依然向你致敬!向吉利德公司、向研究者、向參與試驗的患者致敬!


瑞德西韋Ⅲ期臨床試驗宣告失敗,藥物有罪推定再顯威力


責任編輯:聽白


聲明:本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藥智網立場,歡迎在留言區交流補充;如需轉載,請務必註明文章作者和來源。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