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六部門聯合出臺意見,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
意見提出,將用3年左右時間,逐步建立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規範化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從根本上改變“社區萬能章”、“社區成為證明大本營”等現象。
首批20項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
另外,意見還列出首批20項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包括
親屬關係證明、居民身份信息證明、
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申請證明、
居民養犬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
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情況證明(表現證明)、
人員失蹤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出生證明、
健在證明、死亡證明、疾病狀況證明 、
殘疾狀況證明、婚育狀況證明、居民就業狀況證明、
居民個人檔案證明、居民財產證明、遺產繼承權證明、
市場主體住所證明、證件遺失證明。
出品:江夏區融媒體中心
來源:人民日報、央視新聞
編輯:劉明月 / 終審:劉雄 孫慶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