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还需要给孩子抚养费吗?

一、导读

前几天,笔者接到“某神仙颜值姐姐”的咨询问题“双方协议离婚,男方净身出户,还需要给孩子抚养费吗?”在这,笔者想通过一个案例跟大家聊聊在一方净身出户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二、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某,男

法定代理人:赵某甲,原告之父。

被告邹某某,原告之母。

赵某甲与被告邹某某于1997年8月4日登记结婚。2004年3月2日生下原告。2012年10月24日,原告父母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净身出户但不支付抚养费。现原告以其父亲赵某甲工资过低,无能力独立抚养原告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邹某某自2014年9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200元。女方不同意孩子的诉讼请求,认为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其不用给付抚养费,且现在月收入不足2000元,无法按原告要求支付抚养费。

三、裁判要旨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原告父母离婚时关于被告不支付抚养费的协议不妨碍原告在必要时向被告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被告有固定工作,应按法律规定给付抚养费,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遂判决被告每月承担800元的抚养费。

四、案件名称

(2015)本民三终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

五、法律分析

1.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不因约定而消除。夫妻双方可以对其中一方对孩子是否给付抚养费进行约定,但是该约定并不能免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在现实生活中,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医疗、教育等费用的增加以及抚养孩子一方出现重大经济变化不足以支撑孩子以上费用的时候,孩子或者负责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主张增加抚养费。

2.本案中涉及个法律关系

第一个是夫妻财产关系。净身出户,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取得任何共同财产或者一方主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净身出户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却符合法律上关于财产处分的规定。夫妻离婚时约定财产的分割或者一方净身出户,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

第二个是抚养关系。夫妻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不管与孩子在不在一起生活,都要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当然夫妻也可以约定,夫妻一方净身出户,对于自己放弃的那部分财产作为孩子今后的抚养费,但是如果孩子以后因为生活费用的增加仍不能满足生活需求的时候仍可以要求不抚养自己的一方承担抚养费用。

六、题外话

1.签订离婚抚养协议后是否可以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民)发[1993]30号)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2.签订离婚抚养协议后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的规定,有特殊情况时可以增加或者降低抚养费费的比例。

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3.签订离婚抚养协议后未与孩子生活的一方可以要求减少抚养费的情形:

法律法规未明文规定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减少抚养费的条件,笔者以“减少抚养费”为关键词在无讼案例共检索到845篇案例。笔者对此进行分析,大致总结一以下情形:

(1)未与孩子生活的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未与孩子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去经济来源且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未与孩子生活的一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未与孩子生活的一方,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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