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福利的会计分录区别?

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福利的会计分录区别?

一、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福利均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要按售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但两者会计分录有区别,用于集体福利不确认收入,而作为个人福利要确认收入。

二、说明。增值税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1、企业以其自产产品或委托加工货物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

(1)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发放货物给职工时,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市场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货物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企业以自产产品、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建设,因货物没有离开本企业,而是形成了另一项资产,虽然也是视同销售,按市场售价和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但只结转成本,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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