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交通事故產生糾紛 過度治療不予支持

2020年3月,原告武某駕駛兩輪電車行駛在清豐縣政通大道,在即將通過紅綠燈路口時與東西方向駛來的貨運小汽車何某相撞,武某電動車受到一定損壞,何某當即把武某送往醫院治療。經過醫院醫生鑑定武某受到了皮膚輕微擦傷,其它身體部位無大礙。


武某表示膝蓋,大腦等多處部位感到疼痛,隨即轉入病房長期治療。何某主動墊付了醫療費2000餘元用於武某治療,並且向武某賠禮道歉。經過一週多住院治療,武某身體情況好轉仍要求延長住院治療,2020年3月中旬武某將何某起訴至清豐縣法院,要求何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護理費等費用共計5萬餘元,且要求賠償新電動車一輛。


法官經過走訪調查,武某兩輪電車受到輕微損壞,根據醫院出具的鑑定證明武某受到只是皮膚輕微擦傷,且被告何某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及時將原告送往醫院治療。原告武某小病大治、惡意延長住院時限,其行為已經構成惡意過度治療,其要求賠償新電動車不合情理。經法院判定被告何某賠償原告武

某住院醫療等費用共計3000元,修理好原告武某電動車即可。


清豐縣法院提醒您:交通事故糾紛中,肇事人應當在第一時間治病救人,保證當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由肇事人造成的損失經評估鑑定將按比例賠償,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當事人惡意索賠,延長住院時限及其它不合法請求法院將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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