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種情形可免予環境行政處罰實施月餘 濟南首家企業獲免2萬元罰款

28日,山東普利思飲用水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劉民江收到了一份同意免予行政處罰的回覆。這是市生態環境局實施輕微環境違法行為減免行政處罰一月來,我市首例免予行政處罰的案例。

3月27日,市生態環境局印發《減輕和免除行政處罰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規定減輕和免除環境行政處罰的16種具體情形,在全國首開先河。同時,《意見》明確,省生態環境廳印發的《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8種輕微環境違法行為可免予行政處罰)在濟南同時執行。這也就意味著,在濟南,有18種輕微環境違法行為可免予行政處罰。

市生態環境局歷城分局環境執法大隊大隊長季鋼介紹,3月11日,執法人員到普利思進行危險廢物專項檢查時,發現危廢品倉庫內,廢棄試劑桶未按規定張貼危險廢物識別標誌。3月12日,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3月18日,收到了普利思遞交的整改報告,隨後向其下達了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積極整改的同時,我們瞭解到市裡出臺了輕微環境違法行為可以免除行政處罰的規定,就向歷城分局遞交了申請”,劉民江說。

4月7日,根據普利思的申請,市生態環境局歷城分局召開了由局領導班子組成的案件審理會議,根據《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規定的免予行政處罰情形“未設置或者未規範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等危險廢物管理不規範行為,首次發現,經現場檢查指出後立即改正的;不規範貯存危險廢物,數量小於0.1噸,經現場檢查指出後立即改正,且未汙染外環境的”,同意了普利思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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