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获刑十四年

王永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获刑十四年
王永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获刑十四年

2020年4月30日,由嘉峪关市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读者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王永生(正厅级)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宣判。

王永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获刑十四年

该案于2019年11月28日在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蔡玉霞出庭支持公诉并监督庭审活动。

检察机关指控:

被告人王永生1996年-2017年在担任临洮县县委副书记(挂职)、陇西县县长、县委书记,定西市副市长,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读者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职位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部分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2012年,被告人在担任甘肃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在购买房产用于建设IDC机房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有企业严重损失,以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在案发地甚至全省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出庭履职过程中,蔡玉霞代表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并就本案的事实、性质、量刑情节等发表了公诉意见,当庭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同时结合案情以案释法,进行了法庭教育,从法律层面阐明了被告人所犯罪行及应负的刑事责任,从社会责任层面深刻剖析了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及警示意义。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愿意积极改造。

王永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获刑十四年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永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依法对被告人王永生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609.9779万元、美元42.1773万元、手表、字画、黄金、房产等及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被告人王永生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被告人王永生、男、1961年11月出生,先后担任甘肃省临洮县委副书记(挂职)、陇西县县长、县委书记,定西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副市长、常务副市长,省广电有限公司总经理,省广电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读者出版集团董事长、读者出版传媒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来源:嘉峪关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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