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生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案一審宣判:獲刑十四年

王永生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案一審宣判:獲刑十四年
王永生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案一審宣判:獲刑十四年

2020年4月30日,由嘉峪關市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的讀者出版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讀者出版傳媒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王永生(正廳級)涉嫌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一案,一審宣判。

王永生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案一審宣判:獲刑十四年

該案於2019年11月28日在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嘉峪關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蔡玉霞出庭支持公訴並監督庭審活動。

檢察機關指控:

被告人王永生1996年-2017年在擔任臨洮縣縣委副書記(掛職)、隴西縣縣長、縣委書記,定西市副市長,甘肅省廣播電視網絡有限公司總經理,甘肅省廣播電視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讀者出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職位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家庭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部分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2012年,被告人在擔任甘肅廣播電視網絡有限公司總經理期間,在購買房產用於建設IDC機房過程中濫用職權,造成國有企業嚴重損失,以致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在案發地甚至全省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在出庭履職過程中,蔡玉霞代表公訴機關宣讀了起訴書,並就本案的事實、性質、量刑情節等發表了公訴意見,當庭訊問了犯罪嫌疑人。同時結合案情以案釋法,進行了法庭教育,從法律層面闡明瞭被告人所犯罪行及應負的刑事責任,從社會責任層面深刻剖析了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及警示意義。被告人表示認罪認罰,願意積極改造。

王永生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案一審宣判:獲刑十四年

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王永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依法對被告人王永生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609.9779萬元、美元42.1773萬元、手錶、字畫、黃金、房產等及予以沒收,依法上繳國庫。被告人王永生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被告人王永生、男、1961年11月出生,先後擔任甘肅省臨洮縣委副書記(掛職)、隴西縣縣長、縣委書記,定西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副市長、常務副市長,省廣電有限公司總經理,省廣電股份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讀者出版集團董事長、讀者出版傳媒公司董事長等職務)

來源:嘉峪關市檢察院

王永生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案一審宣判:獲刑十四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