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刑事案件怎麼處理及執行的依據有哪些?

涉及刑事案件怎麼處理

刑事案件怎麼處理要依據刑事案件的類型而定,刑事案件一般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的,如果是瀆職類的案件由檢察機關負責。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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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執行的依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據此,執行的依據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1.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裁定。

2.終審的判決和裁定。包括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2004年7月26日發佈、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終審判決和裁定何時發生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法釋[2004]7號)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195條和第208條規定的精神,終審的判決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3.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裁定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核准死刑的判決和裁定。

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以及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判決和裁定。

二、哪些單位可以執行刑事案件

執行機關,是指將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付諸實施的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機關包括:

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負責死刑立即執行、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判決以及無罪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的執行。

2.監獄。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執行刑罰。未成年犯監獄負責未成年犯被判處刑罰的執行。

3.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負責執行送交執行時餘刑不足1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緩刑、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監外執行等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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