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4s店的试驾车,竟有维修记录?法院如何判?

案情介绍

2017年1月,王某至明某公司选购车辆,考虑到看中的新车需要等一两个月才能提车,王某最终决定购买明某公司已有的试乘试驾车:NG牌车辆。该车辆里程数在两百公里左右,王某支付明某公司78000元整(包含保险费用3048.46元),并花费上牌费用125元。

该NG牌车辆由明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购入,购入价格为94275元,支付车辆购置税5150元。王某购买涉案车辆后,于2017年1月11日自行花费5000元进行了车灯改装。

在后来的使用中,王某发现NG车有过维修记录,立即与明某公司的销售人员沈某进行联系,沈某于2017年6月19日通过微信将维修记录的截图照片发给王某,照片显示NG车于2016年11月28日进行过维修,维修工时费684元、材料费(GS前照灯总成-L)1066元,合计1750元,维修项目包括更换左前大灯,整形:机盖、左前叶,油漆:机盖、左前叶,钣金拆装,128项免费检测。王某也提供了其自行通过手机应用程序输入车架号等后查询到的维修记录。王某感到受骗,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NG车买卖合同,明某公司赔偿因购车所受损失84000元,同时要求三倍赔偿252000元。

对此,明某公司认为:1、NG车为试乘试驾用二手车,虽然有维修记录,但是并未超出一般购买者的正常预期,且购买者应当对试驾车辆可能存在一般性维修情况有合理的预见;2、涉案车辆仅是外部损伤,不影响双方达成的交易价格的重大变化,且明某公司根据该二手车现状已予以了大幅度降价,符合公平交易原则;3、明某公司虽为汽车销售方,但是涉案的买卖合同却系转让行为,并非销售行为,其中并无盈利,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鉴于上述理由,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明某公司给付王某10000元。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①本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②明某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③王某是否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能否撤销?

关于争议焦点1,本案中,王某系为个人生活需要向明某公司购买汽车,双方之间已事实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虽然涉案车辆并非新车,但是在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中,明某公司的身份仍符合经营者的定义,故王某的权益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关于争议焦点2,欺诈是指故意编造虚假或者歪曲的事实或者故意隐匿事实真相,使表意人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有悖于诚实信用的程度,能引起意思表示瑕疵,为一般社会观念所不能容许的欺诈,才构成法律上的欺诈。本案中,首先,王某所购车辆系已由明某公司使用过的试乘试驾车,仅裸车价格(扣除明某公司已支付的保险费用)74951.54元也明显低于明某公司购入价格(含车辆购置税)99425元,作为普通消费者,应当对试乘试驾车的车况与新车不能完全等同作出基本判断;其次,从双方确认的涉案车辆出险事故来看,维修价格(以理赔价格为准)仅为1750元,更换的只有左前大灯,仅属于车辆外部的损伤,并不涉及车辆发动机等会对车辆驾驶安全造成隐患或造成第三人人损等对是否购买产生重大心理影响的事故,明某公司未明确告知并不在故意隐瞒商品真实情况之列。综上,法院认为明某公司的销售行为不构成欺诈,对王某以此要求撤销合同及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3,本案中,王某因新车需要较长的预订时间,故自行决定购买试乘试驾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购买后即自行进行了车灯改装,也能看出曾受损的车灯部分对于王某当初是否购买该车辆并不产生决定性影响,故王某订立涉案买卖合同时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法院对王某以此理由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是,明某公司未明确告知王某车辆出险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王某对该车辆的价格判断,对此明某公司提出愿意补偿王某10000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法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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