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平安志愿者阻止违章逆行被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文丨戴诗亮

责编丨陆慧

“停车停车!逆向行驶了!”社区“平安志愿者”阻止违章逆行的行为,竟被告上法庭。

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案件|平安志愿者阻止违章逆行被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案情回顾

老周是杨浦区A居委会的工作人员。2018年12月19日早晨,他像往日一样身穿志愿者背心与街道的平安志愿者们一起沿着长阳路南侧人行道上进行“创全”巡查工作。当老周巡查到长阳路某号门口时,发现李女士正骑电瓶车在人行道上迎面逆向行驶过来,在距离李女士大概三四米时,老周挥手示意李女士停车,孰料李女士非但未听指示停车,反而加速行驶,试图避开。

当李女士从老周身边经过时,老周示意其停车,在提醒未果的情况下,为制止她的逆向骑行行为,用手拉了一下她的胳膊,李女士的车头急转,车身倒下,摔倒受伤。

交警到场后,向李女士开具了一张罚单,但未对本次事故进行定责。李女士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其伤情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争议:居委会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女士认为其虽有违法行为,但事发时人行道上并非人来人往,不会造成对他人的人身伤害,而老周的制止行为过当,与其受伤有因果关系,A居委会作为老周的工作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9年6月,李女士诉至上海杨浦法院,要求A居委会赔偿损失。

A居委会辩称,李女士违法在先,老周只是制止违章行为,在口头制止李女士未果的情况下,根据工作要求用行动制止。当时是上班早高峰,人特别多,如果不制止的话,可能造成新的危害,老周没有责任,居委会也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老周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首先,老周作为A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事发时其与平安志愿者一同在路口维持秩序,并身穿志愿者背心,此时老周可视为是一名“平安志愿者”。

老周在巡查活动中,对李女士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是出于平安志愿者执勤工作的要求,并非对李女士实施的加害行为。其次,老周用手拉李女士是在提醒其停车,没有伤害李女士的故意,对李女士的摔倒受伤没有过错。再者,李女士在老周示意其停车时,未听劝阻,反而加速试图绕开,李女士作为一个成年人,理应知晓电瓶车不应在人行道上逆向行驶,且应预见上班早高峰时加速逃避劝阻的危险性,故李女士自身对其摔倒受伤有过错。

因此,法院认定老周制止原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故A居委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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