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對內蒙古電力集團原總經理張福生作出逮捕決定

中新經緯客戶端3月23日電 據最高檢網站23日消息,日前,包頭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董事張福生作出逮捕決定。

  最高檢指出,日前,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董事張福生(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包頭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包頭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張福生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3月1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稱,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張福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福生理想信念喪失,政治意識淡漠,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違背組織原則,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在組織進行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利益誘惑面前,未能堅守底線,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將手中掌握的國有資源當成發家致富的“搖錢樹”,通過投資煤炭企業或成立多家公司違規從事與管轄行業相同的營利活動攫取鉅額利益,以註冊公司合作名義利用職權直接謀利,在管轄範圍內企業兼職取酬;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職務調整晉升、工作安排、工程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張福生簡歷

  張福生,男,漢族,1953年5月出生,山西朔州人,大學學歷,1986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0年6月參加工作。

  1970年6月至1974年5月,烏達礦務局一礦工人;

  1974年5月至1980年5月,烏達礦務局一礦工會、機電科科員;

  1980年5月至1983年8月,烏達礦務局職工大學學生;

  1983年8月至1986年10月,烏達礦務局五虎山礦綜採一隊副隊長、隊長;

  1986年10月至1990年12月,烏達礦務局五虎山礦勞動服務公司副總經理;

  1990年12月至1991年4月,烏達礦務局職工大學副校長;

  1991年4月至1992年7月,烏達礦務局一礦副礦長;

  1992年7月至1995年2月,烏達礦務局發電廠廠長;

  1995年2月至1997年4月,烏達礦務局副局長;

  1997年4月至2001年1月,神華神府東勝煤炭公司副總經理;

  2001年1月至2004年3月,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黨委委員、工會主席;

  2004年3月至2006年11月,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2006年11月至2008年10月,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

  2008年10月至2013年5月,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常委;

  2016年12月,退休。

  (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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