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肢肿痛治疗不利医院主要责任

事件经过:

2017年4月20日,患者由于混合痔伴血栓入院治疗,住进医院肛肠一科,于4月21日进行手术,即在静脉复合麻醉下进行pph术混合痔外剥内扎术。手术完成后,医院主治医生为了方便打针消炎,在患者右臂预埋了静脉注射针头,其后,患者静脉注射后一直叫疼,并发现右臂明显红肿,其家属当时到医生值班室找主管医生,主管医生未到病房查看患者的病情,只是在医生办公室告知患者家人,回家后到市场买点土豆切成片,敷到红肿的地方即可。患者的家人对主管医生的说法持怀疑,又找到该科室主任张某,张某的说法与主管医生的说法同出一辙。直至4月25日,患者的红肿及疼痛不减反增,患者的家属又找主管医生并要求其到病房査看患者的病情,其主管医生也感觉患者病情不对,急查血管彩超。经彩超显示,患者右前臂明显红肿,可触及条索状硬结,约14cm,患者右臂静脉血管血栓形成,经医院医生治疗至今未消除患者右臂静脉血栓。对此,患者认为其静脉血栓的形成系医院主治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现特诉至法院。

一、2017年4月20日患者因痔疮伴血栓入院,4月21日进行手术,4月24日患者自述右上肢肿痛,4月25日发现患者右上肢血栓形成,随后我院组织专家进行会诊治疗,2017年6月4日因患者病情稳定,停止治疗,但一直到2017年8月2日患者才办理出院手续。二、医院不具有医疗过错,静脉留置针是静脉输液经常采用的手段,血栓性静脉炎是静脉输液的常见并发症,医院对于患者血栓性静脉炎的发现是及时的,处理也是得当的,医院没有任何责任。

法院观点: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经鉴定,医院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在患者右上肢静脉血栓形成的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为75%,故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们观点:

本案中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静脉留置针置入前检查不全面、发现时间较晚,处理不及时等过错;医院的过错与患者的右上肢静脉血栓形成后果确实存在因果关系,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一点都不冤枉。医院对于司法鉴定结果不认可,但是又提不出相关的证据来推翻鉴定结论,所以本案件最后法院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的结论判决没问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