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和親友被打獲賠24萬元,轉眼就成被告判刑2年,咋回事?

男子和親友燒紙被阻被打,親友裡還有人受了傷,男子一怒之下車撞對方,並用千斤頂砸車打人,致對方車損人傷。事後經派出所調解,男子和親友拿到對方賠償24萬元。然而誰又能料到,幾年後男子就因為這件事被判兩項罪名,判處有期徒刑2年!

遼陽燈塔男子劉某文曾住河北省涿州市。2016年3月31日21時許在涿州市,劉某1開車遇到劉某文及親屬在路口燒紙並進行勸阻,隨後又有若干人到現場與劉某文一方發生口角並打鬥,劉某文一方有人受傷。待對方離開現場後,劉某文開車追向村裡,在路口掉頭回來時遇上劉某1的車,劉某文駕車撞向劉某1,迫使劉某1停車。劉某文拿出千斤頂砸向劉某1奧迪轎車的前擋風玻璃、駕駛室玻璃等部位,又用千斤頂擊打劉某1,最終劉某1受傷、劉某1駕駛的奧迪轎車損壞。經涿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室鑑定,劉某1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經涿州市物價鑑定中心鑑定,劉某1的奧迪轎車損失價格為人民幣74140元。

2016年5月30日,經涿州市公安局百尺竿派出所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劉某1賠償劉某文等人各項損失共計24萬元整,劉某1受傷所需要醫療、誤工、營養等費用劉某1自己承擔;劉某文與劉某1車輛損失雙方自行維修承擔費用;雙方互不追究對方責任。

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劉某文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6月24日經涿州市人民法院決定,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2020年7月30日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法院認為,劉某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一級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劉某文任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劉某文有期徒刑一年,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劉某文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在案扣押的千斤頂一個,依法予以沒收,因未隨案移送,由扣押機關負責處理。

劉某文不服,提起上訴,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不清,處罰過重。

遼陽中院認為,上訴人劉某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一級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上訴人劉某文任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原審法院量刑在法定幅度範圍內,並無不當,故上訴人提出的原判事實不清,處罰過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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