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掛靠是否合法?其合同有效嗎?

大家知道,建築工程施工前都需要簽訂合同,規定發包人和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雙方都憑合同辦事,如果發生違約,則依合同規定賠償。現實中,有工程掛靠的現象,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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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程掛靠是否合法其合同有效嗎

  《建築法》已對掛靠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建築法》明確禁止掛靠行為,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所以工程掛靠不合法,其合同無效。

工程掛靠是否合法?其合同有效嗎?

  二、工程掛靠合同無效的後果是什麼

  1、合同無效但工程驗收合格,當事人主張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根據合同能夠確定工程款的,應根據合同的約定結算;

  2、根據合同約定無法確定工程款或不能確定“合同”為各方真實意思表示時,應通過鑑定確定工程價款;合同對結算單價有約定的以約定為準;沒有約定的,一般以市場價格為鑑定依據;

  3、因合同無效產生的不利後果,合同各方應根據自身的過錯程度進行分擔;

  4、公平原則是裁判者進行取捨或判斷的一個重要考量因素。

  三、工程掛靠怎麼認定

  1、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2、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

  3、專業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4、勞務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的;

  5、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

  6、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係,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7、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負責採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採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採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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