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析:電信網絡詐騙罪定罪情節及量刑標準探析

案例探析:電信網絡詐騙罪定罪情節及量刑標準探析

近幾年電信詐騙罪十分盛行,影響特別巨大,我臨沂地區的當年高考畢業生徐玉玉電信詐騙案中丟失生命,就是一個鮮活的例子,電信詐騙人員專門詐騙不懂法律不懂維護自身權益的貧苦百姓,罪大惡極,並且現在將作案地點搬到境外,臺灣地區的人參與,導致破案難問題,所以也導致了電信網絡詐騙罪定罪難。今日根據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關於高某順、高某男詐騙罪二審刑事判決進行淺要分析。

案例探析:電信網絡詐騙罪定罪情節及量刑標準探析

一、監察機關公訴犯罪嫌疑人情況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高某順,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於山東省沂南縣,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住沂南縣。2019年7月2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沂南縣看守所。

辯護人喬印花,山東康橋(臨沂)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高某男,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於山東省沂南縣,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營者,住沂南縣。2009年2月20日因尋釁滋事被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2日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沂南縣看守所。

山東省沂南縣人民法院審理沂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高某順犯詐騙罪、原審被告人高某男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於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魯1321刑初79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高某順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8年,被告人高某順通過QQ軟件結識網友“提督哥”和“大熊貓”。“提督哥”和“大熊貓”設立釣魚網站,向他人發送包含該網站鏈接的短信,誘導他人點擊鏈接並輸入銀行卡號及密碼,輸入後,銀行卡號及密碼即被盜取。被告人高某順在京東網站上註冊賬戶sao199101349、jd-5f200444e4f90、sao199002等,通過盜取的銀行卡號及密碼購買了手機與充值油卡。高某順將手機折價賣予經營“文昌通訊”手機店的被告人高某男,獲利179050元,油卡價值26480.5元,共計得款205530.5元。被告人高某男明知手機來路不明仍收購併轉賣,獲利20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原審庭審舉證、質證並確認的被害人韓某、付某、董某等人的陳述;物證扣押手機等物品一宗;京東購物網站後臺數據庫購物清單及付款明細、高某順與高某男支付寶賬號交易明細等書證及被告人高某順、高某男供述等證據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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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審二審法院犯罪量刑和判決結果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某順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犯罪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高某男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進行收購、銷售,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二被告人認罪認罰,系坦白,依法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高某男積極繳納罰金和退贓,可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高某順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追繳違法所得205530.5元。被告人高某男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追繳違法所得20000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高某順的作案工具蘋果手機兩部、Vivo手機一部、“盧興鑫”和“吳利康”身份證兩張及中石化加油卡五張,均予以沒收。

宣判送達後,原審被告人高某順不服,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其辯護人提出“認定上訴人高某順詐騙179050元購買手機證據不足;上訴人高某順系坦白、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從犯,可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經二審審理查明,自2018年至2019年6月,上訴人高某順通過登錄他人設立的釣魚網站,向他人發送包含該網站鏈接的短信,誘導他人點擊鏈接並輸入銀行卡號及密碼,盜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後冒用他人信用卡在京東購物網站購買手機消費135757元、購買充值油卡消費26480.5元,共計162237.5元。高某順將上述手機折價賣予“文昌通迅”手機店的高某男,高某男明知手機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購併轉賣,獲利20000元。二審確認的證據與原審判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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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上訴人高某順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騙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原審被告人高某男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併銷售,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

上訴人高某順、原審被告人高某男認罪認罰,系坦白,依法均可從輕處罰。原審被告人高某男積極繳納罰金和退贓,可宣告緩刑。

關於辯護人所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審理認為,上訴人高某順利用騙取的他人信用卡信息單獨實施信用卡詐騙犯罪,不能認定系共同犯罪,故無主、從犯之分。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辯護人所提“認定上訴人高某順詐騙179050元購買手機,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經審理認為,根據原公訴機關提供的京東購物網站後臺數據庫手機訂單信息、被害人陳述及上訴人高某順供述,能夠證實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京東購物網站指向高某順的手機訂單信息共計135757元,應當以該數額認定高某順信用卡詐騙的犯罪數額。原審判決以高某男與高某順之間的支付寶交易明細認定上訴人高某順犯罪數額不當,應予糾正。該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

關於上訴人高某順所提“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高某順系坦白、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可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審理認為,高某順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與詐騙罪相比系重罪,雖然犯罪數額髮生變化,且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情節,但對其處以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並無不當。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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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原審判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山東省沂南縣人民法院(2020)魯1321刑初79號刑事判決第二項、三項,即“被告人高某男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追繳違法所得20000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高某順的作案工具蘋果手機兩部、Vivo手機一部、盧興鑫和吳利康身份證兩張及中石化加油卡五張,均予以沒收。”

二、撤銷山東省沂南縣人民法院(2020)魯1321刑初79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高某順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追繳違法所得205530.5元。”

三、上訴人高某順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25年1月1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審法院繳納。)

四、責令上訴人高某順退賠被害人損失162237.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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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電信網絡詐騙罪的定罪依據和量刑情節

1.本案兩上訴人不具有共同犯罪的情節,高某順利用網絡提供方提供的釣魚網站發送相關連接進行騙取銀行卡信息等問題,是自己獨自聯繫發送,獲益獨自享有沒有向上家提供資金的情況,不具有共同犯罪的情節。

2.高某男在明知高某順手機來路不明的情況下仍然收取其手機,符合替高某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並對分銷等提供了幫助,該定罪有法律依據,並且最終判處了緩刑,屬於比較良好的效果了。

3.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4.搶奪罪: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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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聚眾哄搶罪: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6.轉化的搶劫罪: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7.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8.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9.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10.死緩期間及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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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罰金數額的裁量: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12.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13.剝奪政治權利的含義: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14.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15.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16.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17.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效力與執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18.沒收財產的範圍: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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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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