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是否可以結婚呢?是否可以進行婚姻登記呢?
現實生活中不乏有這樣的案例,接下來我們從法律層面去做分析!
【案例】
陝西某地一男子和一女子近日欲辦理結婚登記遭到工作人員拒絕,兩人及其家人均感到不理解。
原來該男子患有精神障礙,雖然不是完全的精神病患者,但多數時候處於精神病狀態。女子雖然沒有精神問題,但是由於小時候患有嚴重疾病,導致身體扭曲。
兩人在朋友介紹之下認識,確定戀愛關係之後,欲辦理結婚登記,但是遭到民政部門工作人員的拒絕。
工作人員的理由是:《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要雙方有結婚的意願,但是男子處於精神障礙階段,實在無法判斷是否為自願。
那麼這個理由成立嗎?
結婚需要什麼條件?
從法律規定的條件來看,法律並沒有直接規定,精神病人不能結婚。
因此根據法無授權即可為的原則,儘管男子患有間歇性精神疾病,但是精神疾病不屬於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因此依然享有結婚的權利。
但是問題在於,工作人員說的也並不是沒有道理。
雙方出於自願而結婚,是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的實質條件之一。
何為自願?即願意與對方結婚的意思表示真實。這就需要一個前提了,那就是結婚的雙方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為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能做出結婚的意思表示。
但是在本案中,男子患有精神疾病,的確不符合法律條文的內在含義。
因此,工作人員拒絕辦理結婚登記的行為也確屬正常履職。
本案如何評價?
在本案中,我們很難下一個結論說,誰錯了。
是的,大家都沒有錯。工作人員是正常履職,而男女雙方欲結為連理,攜手共度人生的願望更沒有任何可以譴責的地方。
再者,就這個問題而言,法條規定的確有不嚴謹的地方,易於引發歧義。還需要日後對該問題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