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是否可以结婚呢?是否可以进行婚姻登记呢?
现实生活中不乏有这样的案例,接下来我们从法律层面去做分析!
【案例】
陕西某地一男子和一女子近日欲办理结婚登记遭到工作人员拒绝,两人及其家人均感到不理解。
原来该男子患有精神障碍,虽然不是完全的精神病患者,但多数时候处于精神病状态。女子虽然没有精神问题,但是由于小时候患有严重疾病,导致身体扭曲。
两人在朋友介绍之下认识,确定恋爱关系之后,欲办理结婚登记,但是遭到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拒绝。
工作人员的理由是:《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要双方有结婚的意愿,但是男子处于精神障碍阶段,实在无法判断是否为自愿。
那么这个理由成立吗?
结婚需要什么条件?
从法律规定的条件来看,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精神病人不能结婚。
因此根据法无授权即可为的原则,尽管男子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但是精神疾病不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此依然享有结婚的权利。
但是问题在于,工作人员说的也并不是没有道理。
双方出于自愿而结婚,是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条件之一。
何为自愿?即愿意与对方结婚的意思表示真实。这就需要一个前提了,那就是结婚的双方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做出结婚的意思表示。
但是在本案中,男子患有精神疾病,的确不符合法律条文的内在含义。
因此,工作人员拒绝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也确属正常履职。
本案如何评价?
在本案中,我们很难下一个结论说,谁错了。
是的,大家都没有错。工作人员是正常履职,而男女双方欲结为连理,携手共度人生的愿望更没有任何可以谴责的地方。
再者,就这个问题而言,法条规定的确有不严谨的地方,易于引发歧义。还需要日后对该问题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