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外人的债权人代位执行异议,不服裁定应诉讼而非复议

最高院:案外人的债权人代位执行异议,不服裁定应诉讼而非复议


裁判概述:

案外人对其名下财产被执行并未提出异议,但由于该财产一旦被执行将导致案外人的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之虞时,案外人的债权人可代位提起异议,该异议本质上是一种实体性异议,根本目的在于排除对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执行。其异议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应是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而非是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


案情摘要:

1. 因债务人南联电业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内容,深圳中院根据债权人百富隆公司的申请,作出查封案涉土地使用权的裁定,后深圳中院委托中山中院执行。

2. 执行过程中,南联电业公司和南海发电厂共同出具《情况说明》:案涉土地使用权因历史原因登记在南海发电厂名下,但实际所有权人为南联电业公司

3. 经过中山中院委托拍卖,邹永强竞得涉案土地使用权,后邹永强足额支付价款,中山中院裁定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归邹永强所有。

4. 富昌公司认为中山中院拍卖南海发电厂名下的财产严重影响其作为南海发电厂债权人的利益,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中山中院裁定驳回其异议。

5. 富昌公司提起复议,广东高院裁定撤销中山中院异议裁定,暂停对涉案土地使用权拍卖款的处分,待法院对富昌公司诉南海发电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生效裁判后再依法处理。

6. 百富隆公司对广东高院作出的复议裁定不服,向最高院申诉。最高院作出本案执行裁定,撤销上述异议、复议裁定,发回中山中院重审审查。


争议焦点:

应通过何种程序确定涉案土地使用权能否执行?


法院认为:

本案中,在中山中院查封、拍卖登记在案外人南海发电厂名下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案外人南海发电厂作为登记权利人,本来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寻求救济,但由于南海发电厂未提出异议,导致其债权人富昌公司的债权有不能实现之虞。在这种情况下,富昌公司以法院执行登记在案外人南海发电厂名下土地使用权侵害其债权为由提出异议,实际上是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代案外人南海发电厂提出异议,异议的主体虽然是案外人的债权人,但异议事由系基于对涉案土地使用权主张实体权利,异议的根本目的在于排除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执行。因此,该异议本质上是一种实体性异议,只有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的规定进行审查处理,才能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确保最终通过异议之诉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和能否执行问题作出裁判。相反,对富昌公司提出的异议,如果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因异议审查程序和复议程序中均应坚持形式审查为主的原则,因此无法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真实权属和能否执行的问题从实体上作出裁判,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本案中的实质争议。

综上,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而怠于提出异议,导致其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之虞时,案外人的债权人代位提起案外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案例索引:

(2014)执申字第243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务分析:

实务中,对于案外人的债权人能否代位提起执行异议,观点相对统一,但对于其代位提起执行异议裁定当事人不服,应如何救济问题在适用法律时有不同的认识。本案中,再审法院(最高院)认为在案外人对其名下财产被执行无异议,但却导致其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之虞时,案外人的债权人有权代位提起执行异议,并且认定案外人的债权人整体救济路径为“异议——案外人异议之诉”而非“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笔者赞同此观点,案外人的债权人代位提起执行异议,其实质是对抗执行,与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的程序性异议不符,应属于实体性异议。在案外人的债权人对执行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进而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法院得以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真实权属和能否执行的问题从实体上作出最终裁判。

另外,案外人的财产被误执行,案外人本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身份当然是“案外人”。对于案外人怠于提起执行异议,案外人的债权人代为行使诉权诉讼主体身份如何界定?本文援引判例也予以了明确:

案外人的债权人代案外人主张实体权利提起执行异议的,其身份同样也是“案外人异议”中的“案外人”,法院不能以“利害关系人”的诉讼主体身份予以审查和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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