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6年2月3日判决被告人李友偿还原告彭某东欠款人民币12万元,并偿付原告彭某东逾期付款利息,2016年3月19日判决生效。收到判决书及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李友未执行该判决,经彭某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于2016年9月7日向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告人李友位于保利圆梦城康盈苑5栋3门13层3-13-1房地产,后向被告人李友送达协助执行裁定书,拍卖被告人李友被查封的房地产。后因被告人李友与第三人齐某提出书面异议,驳回被告人李友及齐某的异议请求。在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李友及齐某异议请求期间,被告人李友将该房产予以变卖过户给他人,以此方式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李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李友的家属已经赔偿彭某东人民币25万元,彭某东对被告人李友的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友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友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被告人李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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