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補償決定,就能拆房了,真的嗎?

做了補償決定,就能拆房了,真的嗎?

由於徵地拆遷項目實施的過程複雜,經常會出現徵收雙方就補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徵收項目停滯的過程,此時很多徵收方就開始採取各式各樣的方式來加快徵收進程,其中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之後就開始進行強拆,也屬於徵收方常採取的一種方式,今天小編就針對徵收方的此種方式為大家提供解析,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首先,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由上述的法條可知,徵收方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並不能隨意作出該決定。

做了補償決定,就能拆房了,真的嗎?

第一,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主體與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主體應當保持一致,都應當是市縣級人民政府。

第二,徵收雙方在補償方案中確定的簽約期限內並沒有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並不明確。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主要表現為下列的幾種情況:一是徵收雙方意見無法達成一致,無法簽訂協議;二是被徵收方並沒有對補償協議的內容提出異議,但始終不簽字。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不明確主要包括三類情況,一是查證無所有人;二是房屋所有權歸屬存在爭議,無法最終確定;三是所有權人雖然明確,但所有權人下落不明。

只有在這兩種情況都滿足的條件下,才能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如果徵收方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時並沒有符合上述的條件,可作出的決定並不符合法律的規定,被徵收方可以選擇通過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進行維權。

做了補償決定,就能拆房了,真的嗎?

其次,如果徵收方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符合法律的規定,則被徵收方應當採取相關的措施才能阻止司法強拆的發生。被徵收方可以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維權,即“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此,當被徵收方收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時,一定要重視該決定,不能選擇放任的態度,應當首先審查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作出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同時採取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進行維權。如果被徵收方不採取積極應對的態度對待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可能最終導致房屋被司法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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