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银行人员收受借款人贿赂后违法放贷,无过错担保人应免责


最高院:银行人员收受借款人贿赂后违法放贷,无过错担保人应免责


裁判要点:

该《借款合同》的形成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存在收受借款人贿赂后违法放贷的犯罪行为,借贷双方明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犯了国家的金融制度,构成犯罪,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没有证明担保人参与了犯罪或者对该犯罪行为知情并仍然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况下,要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案情摘要:

1、2006年12月22日,岩田木业公司与农行岫岩支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贷款金额1600万元,借款用途为生产线项目建设。

2、2006年12月23日,兰翎与农行岫岩支行签订《抵押合同》,以自己名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

3、另查明,岩田木业公司通过编造贷款理由、提供虚假的贷款申报材料,取得上述贷款,但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事项使用贷款资金,涉嫌骗取贷款罪。

4、再查明,农行岫岩支行中心库副主任江云南主管岩田木业公司这个贷款户,其明知岩田木业公司提供的贷款手续不属实,还为其出具符合贷款条件的调查报告,将虚假材料逐级上报。

5、再查明,另案刑事判决认定农行岫岩支行中心库副主任江云南及相关工作人员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岩田木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构成骗取贷款罪。

6、岩田木业公司无力清偿到期贷款,农行岫岩支行诉至法院要求实现其抵押权。


争议焦点:

农行岫岩支行对兰翎的抵押物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观点: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岩田木业公司与农行岫岩支行在办理涉案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时存在犯罪行为,已经生效的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双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和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盘中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查明和认定,为获得涉案固定资产贷款,岩田木业公司制作虚假财务报告等文件申请贷款,并向农行岫岩支行工作人员江云南等人行贿财物,为此,农行岫岩支行工作人员江云南等人将虚假材料逐级上报,致使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岩田木业公司获得涉案贷款,其分别构成骗取贷款犯罪、单位行贿罪和非法发放贷款罪及受贿罪。因该《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形成过程中,

农行岫岩支行工作人员存在上述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认定的犯罪行为,双方当事人明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犯了国家的金融制度,构成犯罪,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农行岫岩支行与岩田木业公司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原审判决书在该院认为部分认为该合同合法有效不妥,本院予以纠正。岩田木业公司与农行岫岩支行之间的合同关系虽然应当认定无效,但其间仍实际存在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原审判决书主文并未涉及合同效力,仅对其间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抵押担保的内容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未提出上诉,本院对原审判决书该判项主文予以维持。

农行岫岩支行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发放贷款形成损失,其在没有证明兰翎参与了犯罪或者对该犯罪行为知情并仍然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况下,要求兰翎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

(2013)民二终字第51号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担保法解释》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实务分析:

银行经办人员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所订立的借款合同必然无效吗?笔者前期曾发专题文章进行分析。笔者认为该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分情形展开讨论的问题。详见:最高院:借款人骗贷、银行经办人履行职务行为违法放贷,借款合同无效!。

本文在前文基础上确认了另一种情形:收受借款人贿赂后违法放贷,债权人和债务人构成意思联络无争议,此时适用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三款认定合同无效无争议。此情形下,贷款的不能偿还风险较合法放贷大是必然的,在没有证据证明担保人明知各项事实的情形下,应免除担保人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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