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用女兒“嫁妝款”投私募,產品遭遇“爛尾”,代持業務員被判賠償客戶本金,怎麼回事?

對於業務員來說,在朋友之間發展業務很正常,但也有因此而陷入糾紛的。近期浙江舟山中級人民法院一則判決書就揭露了一起業務員因代持朋友私募產品而產生的經濟糾紛。

投資者林彩飛在業務員朋友的介紹下,用女兒的50萬嫁妝款買了私募產品並讓業務員朋友代持,但是之後不久,投資者買的私募產品遭遇“爛尾”,為了要回投資款,雙方對簿公堂,最後經過法院二審判決,業務員向投資者返還投資款50萬元,到底怎麼回事呢?

投資者用女兒“嫁妝款”投私募並讓業務員代持引糾紛

對於業務員來說,在朋友之間發展業務很正常,但也有因此而陷入糾紛的。近期浙江舟山中級人民法院一則判決書就揭露了一起業務員因代持朋友私募產品而產生的經濟糾紛。

投資者林彩飛在業務員朋友鄭志女的介紹下,用女兒的50萬“嫁妝款”買了私募產品,業務員朋友給投資者做了私下擔保併為投資者代持其基金份額。不過後來,該私募基金因為涉及非法集資而遭遇“爛尾”,投資者為了要回自己的投資款不得不打起了官司,那麼具體是怎麼回事呢?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顯示,林彩飛和鄭志女系朋友關係,通過鄭志女的基金業務介紹進行基金投資,分別於2017年2月22日、11月24日通過鄭志女代持的方式投資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2017年12月,林彩飛與鄭志女協商將為女兒林芳準備的50萬元“嫁妝款”投資私募基金,並於2017年12月29日向鄭志女銀行轉賬50萬元。

林彩飛和鄭志女於2018年1月5日簽訂《錦乾-星遠航1號分級私募基金代持協議》,約定“林彩飛將自有的、合法的資金交付給鄭志女,鄭志女代林彩飛認購錦乾-星遠航1號分級私募基金五十萬元;鄭志女僅代林彩飛認購併持有錦乾-星遠航1號分級私募基金單位份額,並按協議約定向林彩飛支付代持份額的分配款項。錦乾-星遠航1號分級私募基金的投資風險由林彩飛自行承擔。

此外,鄭志女又在附件上寫下擔保書:“本協議林芳五十萬本金一切風險有鄭志女負擔,2018.1.5日。”

2018年1月6日,通江公司向鄭志女出具錦乾-星遠航1號的基金份額認購出資確認書,載明:投資金額為100萬元,基金份額認(申)購確認日為2018年1月5日。

之後鄭志女按約向林彩飛指定的賬戶支付了四期利息後未再支付利息,且在投資期限屆滿後未能返還投資本金。

2019年3月1日,通江公司發佈《致投資者書》:由於錦乾-星遠航1號的項目方回款延遲,預計本項目將於原到期日起延6個月進行回款。鄭志女至今仍未能收回上述投資款。

私募產品遇“爛尾”,擔保書令業務員陷入困境

為此,雙方對簿公堂,其中的焦點問題是鄭志女是否應向林彩飛承擔保證責任及責任範圍。其中鄭志女認為,該“擔保書”的約定屬保底條款,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免除了林彩飛應承擔的部分投資風險,使民事權利義務失衡,應屬無效。

林彩飛則認為,基金代持協議雖然約定基金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承擔,但這是鄭志女提供的格式文本內容,該條款已被後來附加的擔保書“本協議林芳五十萬元本金的一切風險由鄭志女承擔”所部分否定。該擔保應視為鄭志女與林彩飛達成的真實意思表示,效力要高於格式文本內容。附加的擔保書是當事人之間對合同的變更,不違反國家法律。擔保書和代持協議不屬於基金銷售合同,對投資風險的約定不屬於保底條款,鄭志女為獲取高額佣金,自願承擔額外的法律風險促成業務,並沒有權利義務失衡。

對於上述糾紛,一審法院認為,林彩飛經鄭志女業務介紹進行基金投資,雙方簽訂的基金代持協議合法有效。鄭志女在該代持協議附件中書寫了擔保書,並鑑於其作為業務介紹人的身份,應視為其對林彩飛的基金投資提供保證擔保。鄭志女雖抗辯稱該擔保書系應林彩飛安慰家人的要求而書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對該抗辯意見不予採納,認定該擔保書具有法律效力。

林彩飛多次通過其投資基金,知曉基金的投資風險,且代持協議中亦約定過風險自擔,故應由林彩飛自行承擔基金不能贖回的風險。但鄭志女作為該基金投資的業務介紹人在代持協議中書寫擔保書的行為視為雙方變更了關於風險自擔的約定,根據新的約定,由鄭志女對林彩飛的基金投資本金提供保證擔保。

一審法院認為,林彩飛和鄭志女達成保證合同合法有效,擔保的範圍為投資本金,現該基金未能按期兌付,已構成保證合同所稱的風險,鄭志女對此應向林彩飛承擔保證責任,即向林彩飛返還投資款50萬元。

在二審中,法院依鄭志女的申請向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調取通江公司“錦乾-星遠航1號”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證據。據出具的《情況說明》,通江公司通過合星金控旗下的合星財富等公司向不特定公眾銷售各類理財及基金產品。上海經偵已對合星金控集團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立案偵查。經偵查發現,合星財富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推出的基金、保理、定投產品同樣出現兌付危機,其中包括“錦乾-星遠航”基金產品。

那基金遭遇“爛尾”,鄭志女是否應向林彩飛承擔保證責任及責任範圍呢?法院認為,雖然鄭志女代林彩飛持有的“錦乾-星遠航1號分級私募基金”已被公安機關納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金額範圍,但是該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合星財富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與鄭志女與林彩飛之間的保證合同糾紛屬於不同的法律事實,故保證合同糾紛與刑事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別審理,同時該刑事案件的處理也不能解決保證責任的承擔問題。

另外鄭志女與林彩飛簽訂的基金代持協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合同法》,應屬合法有效。鄭志女自願為林彩飛投資涉案基金的本金不受損失提供保證,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亦屬合法有效。

基於以上事實,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認為鄭志女應向林彩飛返還投資款50萬元。

對此,有私募表示,私募基金只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不得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但是一些投資者難免受到所謂的保本或者承諾收益等影響而落入陷阱之中,所以投資者須對保本保息或者承諾收益等保持警惕。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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