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奇葩”上市公司年報明顯減少

4月27日,*ST兆新復牌一字跌停,截至收盤,該股報1.5元,“封死”跌停(5.06%),成交約247億元。4月24日,兆新股份披露了2019年年度報告。中勤萬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和否定意見的內部控制鑑證報告。值得一提的是,該公司在年報的開篇提及,公司五位董事、三位監事及四位高級管理人員均聲明,無法保證公司年度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

新證券法實施“紅利”:月內86家公司發佈重組計劃

如此“奇葩”年報並不是今年首份。4月21日晚間,暴風集團公告稱,預計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報告,原因是“找不到人編年報”;而根據*ST鹽湖發佈的2019年業績快報,該公司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458.13億元,也就是說全年平均每天虧損超過1億元;在億聯網絡公佈的2019年報中,公司實現收入24.89億元,增幅37.13%,本來,年報優秀是好事情,但億聯網絡的優秀讓監管部門很吃驚——不但連續6年保持營業收入及利潤30%以上的高速增長,而且盈利能力驚人。在回覆監管部門的問詢函中,儘管億聯網絡力求用70頁自證清白,但仍有不少媒體存疑。

總體看,與2019年披露的年報相比,今年A股上市公司的年報披露有三個特點:一是受益於新《證券法》的實施以及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年報披露的要求,今年的“奇葩”年報數量明顯減少。二是受疫情影響部分上市公司的年報披露時間延後。按照相關規定,一般每年的4月30日是上市公司年報披露截止日,但今年以來,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多家上市公司的年報審計、財務調查等工作受到影響。據wind資訊不完全統計,截至4月27日,已有609家上市公司發佈延期披露2019年業績日期的公告,其中,相關上市公司及年報審計機構受疫情影響均尚未全面復工是重要因素之一。三是針對年報會計工作的“中介機構”監管明顯加強。

中國證監會近日發佈《關於做好當前上市公司等年度報告審計與披露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主要明確了四項內容:一是堅持保證質量與應披盡披原則,力爭按規定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經審計的年度報告;二是區分不同情況,對部分確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公司,可以延遲披露年度報告,原則上不晚於6月30日,並可先行披露主要經營業績;三是實事求是,對有關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因受疫情影響延遲披露、審計的行為,屬於不可抗力造成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進行相關處理;四是強化監督管理,對濫用延期披露政策,在年度報告審計和披露中藉機弄虛作假的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嚴格事中事後的核查、追責,依法從嚴追究法律責任。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發文稱,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發生後,事務所執行2019年年報審計工作受到較大影響。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正與有關部門密切溝通,並致函有關部門,提請研究年度報告披露延期問題。

自3月1日新《證券法》正式實施以來,新股發行註冊制改革穩步推進,以信息披露為“抓手”的監管體系逐漸完善。業內人士表示,新《證券法》關於信息披露的變化有幾方面:一是擴大信息披露主體範圍,由“發行人、上市公司”擴充到“發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二是重新界定信息披露標準,在“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披露要求基礎上,對發行文件提出了“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的新要求,對一般信息披露新增了“及時”“簡明清晰”“通俗易懂”等新要求;三是擴大臨時公告重大事件範圍,對可能影響股票交易價格的“重大事件”進行了補充和完善,新增規定當上市公司發生“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四是強化董監高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義務,新增董監高異議權。此外,還新增自願披露規定、新增違背承諾民事賠償制度、拓寬信息披露渠道、提高股東權益變動披露密度等內容。

對於“奇葩”年報和涉嫌違法年報信披的整改,除了法律的“武器”進行懲處之外,退市是A股信息披露必須的屏障之一。在A股歷史上,曾有2家因觸及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情形被強制退市的上市公司,分別是2016年的珠海市博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的江蘇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據2018年發佈的《關於修改〈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的決定》,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欺詐發行或其他涉及國家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將被強制退市。此外,對具備相關風險的公司進行必要的風險警示,即“摘星戴帽”有利於提示投資者相關風險。

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院長劉紀鵬表示,從本質上看,證券市場是信息市場。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改善市場中存在的不公平交易狀態,對規範上市公司運作、維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以及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新《證券法》重新界定的信息披露標準、新增的重大事件範圍、新增的自願披露規定等內容,均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工作提出了更加細緻嚴格的要求,同時通過多種違法責任的疊加規定,進一步加大了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責任追究,這些新要求有望減少不規範的年報披露現象,從根本上提高上市公司定期財務報告的規範程度。(經濟日報記者 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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