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企業IPO,證監會審核51條解讀之跨界投資

很多上市企業都涉足跨行業經營、多元化經營,但是越來越多的企業也正是利用這一企業特點“製造”投資業務損益來調節上市公司主體報表利潤,進而達到粉飾業績、規避某些上市或摘牌紅線。

證監會在2018年6月向各家券商投行發佈了最新IPO審核51條問答指引,針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四款規定,發行人不得有“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淨利潤主要來自合併報表範圍以外的投資收益”,進行了量化評估標準,為準備IPO的企業一些參考項。

今天我們就來跟大家分享一下。

往期回顧:(1)助力企業IPO,證監會審核51條解讀之股權激勵、投資性房產

(2)助力企業IPO,證監會審核51條解讀之重大資產重組

(3)助力企業IPO,證監會審核51條解讀之持續盈利能力下滑

關注點5:若首發企業存在最近1個會計年度投資收益佔淨利潤的比例較高的情形,上述事項是否影響發行條件?

首發辦法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條件中,要求發行人不得有“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淨利潤主要來自合併報表範圍以外的投資收益”的情形,通常是指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投資收益不超過當期合併報表淨利潤的50%。


助力企業IPO,證監會審核51條解讀之跨界投資

對該款限制性要求的把握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考慮:

(1)關注發行人來自合併財務報表範圍以外的投資收益對盈利貢獻程度,合併財務報表範圍以外投資對象業務內容以及招股說明書相關信息披露等情況;

(2)發行人納入合併報表範圍以內主體狀況。

如果我們從正面不容易把握這一限制性要求,問答指引中也給出了排除項評價標準。


助力企業IPO,證監會審核51條解讀之跨界投資

如發行人能夠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則最近1個會計年度投資收益佔淨利潤比例較高情況不構成影響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條件的情形:

(1)發行人如減除合併財務報表範圍以外的對外投資及投資收益,仍須符合發行條件要求,包括具有完整產供銷體系,資產完整並獨立運營,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如不含相關投資收益仍符合首發財務指標條件。

(2)被投資企業主營業務與發行人主營業務須具有高度相關性,如同一行業、類似技術產品、上下游關聯產業等,不存在大規模非主業投資情況。

(3)需充分披露相關投資的基本情況及對發行人的影響。


助力企業IPO,證監會審核51條解讀之跨界投資

發行人如存在合併報表範圍以外的投資收益佔比較高情況,應在招股說明書風險因素中充分披露相關風險特徵,同時,在管理層討論和分析中披露以下內容:

(1)被投資企業的業務內容、經營狀況,發行人與被投資企業所處行業的關係,發行人對被投資企業 生產經營狀況的可控性和判斷力等相關信息;

(2)發行人對被投資企業投資過程、與被投資企業控股股東合作歷史、未來合作預期、合作模式是否屬於行業慣例、被投資企業分紅政策等;

(3)被投資企業非經常性損益情況及對發行人投資收益構成的影響,該影響數是否已作為發行人的非經常性損益計算;

(4)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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