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企业IPO,证监会审核51条解读之跨界投资

很多上市企业都涉足跨行业经营、多元化经营,但是越来越多的企业也正是利用这一企业特点“制造”投资业务损益来调节上市公司主体报表利润,进而达到粉饰业绩、规避某些上市或摘牌红线。

证监会在2018年6月向各家券商投行发布了最新IPO审核51条问答指引,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发行人不得有“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进行了量化评估标准,为准备IPO的企业一些参考项。

今天我们就来跟大家分享一下。

往期回顾:(1)助力企业IPO,证监会审核51条解读之股权激励、投资性房产

(2)助力企业IPO,证监会审核51条解读之重大资产重组

(3)助力企业IPO,证监会审核51条解读之持续盈利能力下滑

关注点5:若首发企业存在最近1个会计年度投资收益占净利润的比例较高的情形,上述事项是否影响发行条件?

首发办法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条件中,要求发行人不得有“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的情形,通常是指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投资收益不超过当期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助力企业IPO,证监会审核51条解读之跨界投资

对该款限制性要求的把握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考虑:

(1)关注发行人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对盈利贡献程度,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投资对象业务内容以及招股说明书相关信息披露等情况;

(2)发行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以内主体状况。

如果我们从正面不容易把握这一限制性要求,问答指引中也给出了排除项评价标准。


助力企业IPO,证监会审核51条解读之跨界投资

如发行人能够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最近1个会计年度投资收益占净利润比例较高情况不构成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条件的情形:

(1)发行人如减除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仍须符合发行条件要求,包括具有完整产供销体系,资产完整并独立运营,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如不含相关投资收益仍符合首发财务指标条件。

(2)被投资企业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须具有高度相关性,如同一行业、类似技术产品、上下游关联产业等,不存在大规模非主业投资情况。

(3)需充分披露相关投资的基本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助力企业IPO,证监会审核51条解读之跨界投资

发行人如存在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占比较高情况,应在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中充分披露相关风险特征,同时,在管理层讨论和分析中披露以下内容:

(1)被投资企业的业务内容、经营状况,发行人与被投资企业所处行业的关系,发行人对被投资企业 生产经营状况的可控性和判断力等相关信息;

(2)发行人对被投资企业投资过程、与被投资企业控股股东合作历史、未来合作预期、合作模式是否属于行业惯例、被投资企业分红政策等;

(3)被投资企业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及对发行人投资收益构成的影响,该影响数是否已作为发行人的非经常性损益计算;

(4)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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