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了,男方已支付的彩禮女方是否必須返還?有無法律依據

分手了,彩禮怎麼辦?

古代婚禮分為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迎親六個程序,統稱為“六禮”。其中納徵即為男家將聘禮送往女家,婚約正式締結,雙方不得隨意反悔。現代男女雙方締結婚姻前,有些男方也會按照當地的風俗習慣向女方或者女方家裡支付一定金額的現金或實物用以定親,以期締結婚姻。雖然婚姻締結前男女雙方相識、相知、相愛的過程十分美好,但是結婚卻是兩個家庭的結合,男女雙方如若最終沒有走到一起或者需要解除婚姻關係的話,男方已支付的彩禮女方是否需要返還?分手了,彩禮怎麼辦?

理論界,通說認為彩禮的法律性質為附條件的贈與行為。《民法總則》第158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彩禮認定為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婚姻締結失敗時,其條件觸發,男方對女方的贈與合同失效,女方需向男方返還彩禮。

而《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根據上述規定,結合在辦案中經常遇到的問題,逐一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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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

一、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彩禮是否應返還?

首先需要明確戀愛中的男女互贈禮物的行為與彩禮的區別。在婚姻登記前,男女雙方在戀愛中相互贈送禮物是維繫感情的一種行為方式,而彩禮的目的是為了締結婚姻,贈送禮物應為單純的贈與行為,不具有彩禮的性質,因此前者不能按照彩禮要求返還。當男女雙方想要從戀愛階段步入婚姻的殿堂時,這時男方根據習俗向女方給付的贈禮才叫做彩禮。

而彩禮作為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就是其解除條件,這時女方需要返還男方已贈與的彩禮,法律依據是《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此處並非針對雙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而僅指雙方去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的行為。

【相關案例】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佈10起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 (山東)之一“張某某與趙某婚約財產糾紛案”中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後雙方未能登記結婚,原告給付被告的彩禮,被告應當予以退還。這是一起典型的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原告按照當地風俗習慣給與被告彩禮,但雙方卻沒登記結婚,此種情況下,法院認為彩禮雖然具有贈與的外觀,但沒有對應的法律效果,對於被告援引的原告為單純的贈與行為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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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同居的,解除同居關係時彩禮是否應返還?

在我國,有部分男女不辦理結婚登記,僅僅舉辦結婚儀式就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且生兒育女。但我國《婚姻法》保護的是婚姻法律關係,目前同居不屬於合法的婚姻關係,因此對於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但同居的當事人要求返還彩禮,可以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的相關規定要求返還,但這對於已經以夫妻名義生活,並且將彩禮用於共同生活的女方而言很不公平。因此,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對婚姻家庭案件提出了幾點問題,其中第50條規定:“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當事人請求返還以結婚為條件而給付的彩禮,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登記結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農村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數額。”因此,對於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同居的當事人要求返還彩禮的,法院認定需要考慮多種因素,綜合認定。

【相關案例】宋某甲、宋某乙與雷某某婚約財產糾紛上訴案中【案號:(2014)慶中民終字第330號】,雷某某與宋某乙未辦理結婚登記同居生活,雷某某按照習俗給宋某甲、宋某乙83000元彩禮,二審法院認定其二者未辦理結婚登記僅同居的情形符合法律規定彩禮返還的情形,因此判定女方需向男方返還彩禮。但是返還彩禮的數額依據雙方已同居生活的事實以及同居時間綜合考量,最終確定按80%酌情返還彩禮,而並不是全額返還,這有利於協調、緩和雙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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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解除婚姻關係時彩禮是否應返還?

男女雙方去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後雙方就已經具備婚姻關係,這時男方贈與彩禮所隱含的締結婚姻的目的就已經實現,女方應不予返還彩禮。但《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作出限制性規定,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之所以明確上述兩種情形下的彩禮返還,主要是考慮到以下因素:其一,為了防止女方假借結婚之名騙取他人財產;其二,考慮到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往往是男方父母,而彩禮則有可能是男方父母一輩子的積蓄,之所以確認返還彩禮亦是防止因子女的感情衝動而導致父母甚至全家生活困難,更是從一定程度上可以更好地保護男方父母財產。

【相關案例】劉某與唐某1、唐某2婚約財產糾紛案中【案號:(2019)豫1729民初1271號】,原告劉某與被告唐某1於2018年初戀愛並給予其彩禮,之後原告與被告唐某1並未舉辦結婚典禮、也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亦未同居生活。法院認定原告給予被告方彩禮款以共同生活、組建家庭為目的且數額較大,但最終雙方沒有締結婚姻,因此於法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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