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上海事業單位公共基礎法律知識:我國農村土地的權屬

2020上海事業單位公共基礎法律知識:我國農村土地的權屬

在今年開年,即2020年1月1日,我國的《土地管理法》已經進行了第三次修正。更加細緻的從權利歸屬上為國家土地的歸屬進行確權,並且對建設用地的規定更加細緻,這也可以看出,我國在城市化和現代化的發展進程中,越發的重視土地權屬和管理制度,來切實保證人民的利益。結合我國2020年全面小康的目標,對於農村土地的管理,農業生產的支持,以及農民利益的保護,更應該明確各類土地尤其是土地的權屬問題。

對於農村土地的權屬主要可以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農村土地有哪些?

第二,所有權屬於誰?

第三,管理權屬於誰?

根據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第九條的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基於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另外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而《土地管理法》對於農村土地的權屬也是有明確規定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另外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法相應延長。國家所有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可見,對於農村土地的歸屬和管理,目前已經規定的越發細緻,並且還能夠結合現在市場經濟的發展,將耕地的承包期再延長30年,也從長遠上解決了農民擔心的土地問題,作為農村中作為重要的生產資料,細化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實則也是對於農民權益的保護,切實做好“三農工作”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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