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告訴你:房屋被劃入徵收範圍後,這些事情不要做!

在房屋或者土地被劃入徵收範圍後,被徵收人可能會想著通過擴建或者搶建的方式以達到多獲取徵收補償的目的。其實,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因為我國法律法規對相關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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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6條規定:“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根據該條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被劃入徵收範圍後,被徵收人是不可以新建、擴建、改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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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第9條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也就是說,農村房屋或者土地被劃入徵收範圍後,被徵收人是不可以搶建或者搶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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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或者土地被劃入徵收範圍之前,所建設的合法建築或者栽種的樹木農作物,被徵收人是可以獲得徵收補償的。但是在確定徵收範圍之後, 被徵收人就要慎重了,避免出現竹籃打水一場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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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房屋被劃入徵收範圍之後,如果補償明顯不合理的,被徵收人不要簽訂補償協議,也不要簽訂空白協議,更不要輕易相信口頭承諾。

徵地拆遷是個複雜的系統性工程,如果您遇到問題,可以給我們留言,藍秦律師團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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