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收的電費竟是公佈價格的2倍?主管部門:應核算後多退少補

位於成都市龍泉驛區大面街道煒岸商城的“小6優選”超市已暫停營業。超市負責人向女士介紹,其與物業之間的電費之爭已經持續數月,其中不乏衝突和強制停電。

這場電費之爭的焦點在於,雙方對電價標準難以達成一致。向女士認為按成都市發改委官方網站公示的四川電網商業用電銷售電價表,最高電價僅0.6485元每度,而物業收取的電價達到了每度1.3元,系前者的兩倍。物業公司則稱,雙方早已對電價進行過約定,並簽署了相應的合同和協議書。

對此,龍泉驛區多個部門組成的協調小組曾對雙方進行多次協調,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4月20日,協調小組再次前往物業公司,要求物業就超市入駐以來所有電費進行全面核算,再根據核算結果多退少補。

目前,雙方已各自委託律師決定提起訴訟。

物業收的電費竟是公佈價格的2倍?主管部門:應核算後多退少補
物業收的電費竟是公佈價格的2倍?主管部門:應核算後多退少補

↑超市已暫停營業。

商家:物業所收電費達政府電價2倍

“小6優選”超市位於成都市龍泉驛區大面街道煒岸商城2樓,系成都小六優選科技有限公司所屬,於2019年1月正式營業,面積6000餘平方米。所售商品包括果蔬、肉類、水產品、日用品等眾多類別。其所租賃的經營場地在供電上為“轉供電”形式,供電公司按總表抄表後,向物業收取相應電費,物業再按照各商家的用電量按照相應電價收取電費。

超市負責人向女士介紹,超市規模在所在區域內算是比較大的一家。開業以來,經營逐漸上正軌,疫情期間也未曾停止營業,但目前超市面臨停業。按照向女士的說法,因為電費問題,物業在超市營業期間先後進行了7次斷電,超市損失嚴重,雙方為此發生了多次爭執和衝突。

向女士介紹,自超市入場以來,物業在代收電費時的單價為每度1.3元,超市一直交到2019年6月,突然發現每月電費支出在超市運營成本中佔比巨大。“查詢才發現,我們交的電費遠遠超過了國家標準,是國家電價標準的2倍。”

4月19日,向女士向紅星新聞記者提供了超市2019年全年電費繳納票據、抄表記錄,以及成都市發改委官方網站所公示的四川電網商業用電銷售電價表。她指出,政府公示的於2019年7月1日起執行的商業最高電價僅為0.6485元每度,而物業向其收取的電價達到了每度1.3元。“計算下來,我們到目前一年多以來已經繳納了100多萬元電費,其中累計超出國家標準額外向物業公司支付了54萬餘元的電費。”

物業收的電費竟是公佈價格的2倍?主管部門:應核算後多退少補

↑按照向女士的統計,超市額外支出電費達54萬餘元。

向女士稱,隨後超市向物業公司“深圳市保利物業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提出了異議,但物業公司要求仍需按照1.3元的電價繳納電費,並在2019年6月到9月間先後3次對超市進行了斷電。“我們想著超市剛剛做起來,今後還要經營,最後還是做了妥協,按照1.3元的價格交了電費。”

紛爭:營業時間多次遭斷電 超市稱損失超百萬

紛爭還是發生了。向女士介紹,鑑於已經超出國家標準支出了鉅額電費,今年以來超市決定按照成都市改委公佈的於2019年7月1日起執行的,四川電網目錄銷售電價一般商業1-10千伏電壓等級每度0.6363元的價格進行繳費。而這與物業執行的1.3元每度的電價相差甚遠。

物業收的電費竟是公佈價格的2倍?主管部門:應核算後多退少補

↑成都市發改委官方網站公佈的電價,1-10千伏電壓等級商業用電情況。

“我們給供電局交了多少錢,就希望能夠收到多少錢,也不是要從中賺什麼錢。”物業公司認為,儘管發改委公佈了電價,但這個價格僅僅是平峰時段平水期的價格,“轉供電”過程中會有電力損耗,“我們向商家抄表的總度數是要比供電局抄的總表度數少的,另外還有公攤區域電費需要公攤。即便供電局來收費,單價也是高於這個6毛3的。我們每個月墊了錢,不可能物業認虧。”

今年1月和4月,斷電再次出現。而近幾次斷電,雙方還曾發生了較為激烈的衝突。

向女士介紹,算上2019年出現的3次斷電,到目前為止已經前後出現了7次斷電,且均在營業時間段,斷電時長從五六個小時到10個小時不等,斷電給經營造成了嚴重損失。按照向女士的統計,營業損失達到了140餘萬元。

“正在營業,斷電之後,客人沒有辦法繼續購物。另外我們的生鮮產品、肉類、凍品等都有溫度要求,這導致一些魚類死亡,肉類沒有辦法保鮮出售,一些凍水餃湯圓出現化水的情況。”向女士介紹。在近幾次斷電後的貨物轉運上,物業還進行了阻撓,不予放行。另外物業公司還曾停掉超市的貨運電梯,拆除了超市設置的部分指示標識。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公司僅具有代收代繳義務,無權加收費用。根據《電力法》規定,物業公司無權隨意斷電。”向女士說,物業公司需返還多收的電費,並對斷電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目前,其已經委託律師決定對物業公司提起訴訟。

對於物業斷電的行為,四川凡高律師事務所林小明律師表示,根據法律規定,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對超市不能採取強行斷電措施。只有供電部門在催繳電費未果的情況下,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對用電戶採取停供措施。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張小軍律師則認為,如果在物業服務合同中對於供電條款進行了相應約定,且超市存在違約前提,物業若已被供電單位催告繳納費用,物業可以在通過合理催告並提前通知超市的情況下進行中止“轉供電”行為,否則不能斷電。

物業:電費收取有協議 超市經營狀況差

不過對於向女士所述,物業公司給出了不同的說法。物業公司負責人趙先生介紹,1.3元每度的電費主要由兩部分構成:基礎電價和公攤電價,前者為1元每度,後者為0.3元每度。而這一標準的得出,經過了相應測算。

趙先生介紹,2019年執行的基礎電價是根據供電局2018年收費情況進行的測算,再加上相應的電力損耗得出,“實際上一年的平均值是1元多一點,我們還是按照1元的價格在收,同時在每年8月份進行一次公示。”他同時表示,這一核算價格並非固定不變,而是暫時性的、動態性的,會根據每一年的核算進行變動,“比如2020年2月1日起這一價格就下調了8分錢,每度0.92元。”

對於公攤電費部分,趙先生介紹,在物業服務合同中已有約定,物業服務費中不含公共水電能耗費用,需根據住戶實際用量共同分攤。0.3元每度的價格也是按照供電局收費情況進行的測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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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合同中稱,物業費用中不含公共區水電能耗費用。

另外趙先生還提出,超市在經營過程中營業並不理想,而其用電量幾乎接近煒岸商城商業用電總數的一半,每月的電費確實數目很大。他認為,超市經營狀況差,一方面享受了服務,另一方面則不想再繳費。

趙先生向記者出示了一份雙方簽訂並加蓋公章的“合作協議”。按照協議,雙方達成了多項經營優惠政策,並約定了前提,即“協議建立在甲方(物業公司)按基本電價1元每度加公攤電費0.3元每度,合計1.3元每度基礎上執行,若低於1.3元每度標準,本協議自動作廢”。該份協議有效期為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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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對電價進行了約定。

趙先生介紹,該份協議的簽署背景是,超市方對電價提出異議後雙方經過溝通協商最終達成的。“享受了優惠政策,卻反過來不想繳費了,沒有這樣的操作方式。”

趙先生稱,鑑於超市拖欠電費,只能對其進行斷電,且在斷電前進行了欠費催繳和告知。

不過對於上述“合作協議”,向女士表達了不同的意見。她稱是在2019年6到9月3次斷電之後“被迫籤的”,是在“他們不斷停電威脅下被迫籤的,且之後該協議已經解除,並且電費的定價權在發改委,當事人之間無權就關係國計民生的基本收費作出約定”。

供電公司:有兩種電費收取方式

龍泉驛區供電公司相關負責人李偉介紹,成都市發改委公佈的電價為平峰平水期價格,在枯水期、豐水期、每一天的高峰時段、低谷時段有相應的價格浮動。煒岸商城2019年1月至12月全年收取的商業用電平均電價為0.75元。對於商戶來講,算上電損等,這一單價應該會在0.8元左右。

事實上,國家發改委於2018年3月下發的《關於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對於商業綜合體等經營者向“轉供電”用戶收取電費的相關事項已有要求。按照通知所述:要重點清理規範產業園區、商業綜合體等經營者向轉供電用戶在國家規定銷售電價之外收取的各類加價。同時,商業綜合體等經營者應按照國家規定銷售電價向租戶收取電費,相關公用設施用電及損耗通過租金、物業費、服務費等方式協商解決;或者按照國家規定銷售電價向電網企業繳納電費,由所有用戶按各分表電量公平分攤。

李偉向記者介紹,這一通知實際上提供了兩種電費收取方式。一是按照供電公司收取的實際單價來收取租戶的電費,其他公共損耗等費用則按照物業費等其他方式來協商;二是按照供電局收取的電費來讓所有租戶根據各自的電量來平攤,“比如供電公司所抄總表度數為10度,單價為1元,則總電費為10元,而各租戶分表度數由於損耗等因素可能只有5度,那麼實際上平攤下來租戶的電價為2元。”

煒岸商城物業和超市之間的問題在於,向租戶收取的實際單價可能稍高,又把不應計算到電費中的公共區域和設施電費計算到電費之中,而這一點雙方又存在合同約定。

主管部門:已要求物業全面核算“多退少補”

對於雙方糾紛,記者瞭解到,龍泉驛區包括住建局、供電公司、市場監管局、派出所、轄區街道辦等多個部門組成的協調小組曾對雙方進行過多次協調,不過並未達成最後結果。超市方認為應該按照發改委公佈價格支付電費,且要求物業方公佈電費收取的明細,但一直不予公佈,物業方則表示此前已有公佈。

龍泉驛區市場監管局價檢科負責人賈先生介紹,針對物業及超市雙方的協調已經進行了多次,但一直未能達成一致。市場監管局也對物業公司收取電費情況進行了調查和了解,物業電價由基礎電價和公攤電價組成,其中基礎電價由於國家對電價的計費是浮動計費的,受豐枯時期、峰谷時段影響,各個月份甚至一天中各個時間段都有差異。物業核算的1元基礎電價確可能存在一定的不準確性,但只要按週期進行及時公示核算,做到多退少補,各方認可的情況下則沒有太大問題。在此前的調解中也已有要求,按照0.92元的價格執行,並及時結算,多退少補。

對於公攤電價,賈先生介紹,實際上此前省市文件中有規定,公共電費不應以電費名義收取,應納入物業管理費。但鑑於雙方已有合同約定,不能直接進行行政干預,建議走司法途徑解決。

物業收的電費竟是公佈價格的2倍?主管部門:應核算後多退少補

↑此前四川省發改委發文,要求不得以電費名義收取公共電費等項目費用。

4月20日下午,市場監管局、住建局、供電公司等負責人再次來到物業公司,鑑於多次協調未能達成結果的情況,協調小組要求物業公司就“小6優選”超市自入場以來所有電費進行核算,再根據核算結果實行多退少補。具體核算參考數據為供電公司收取的商業總電費,物業公司抄錄的各商家電錶總度數,以及“小6優選”超市的實際用電度數,不含公攤。

“如果物業多收了電費則應當進行退還或者衝抵相應欠款,超市少繳則應進行補交。如果物業多收了電費卻不退還,則會按照規定進行處罰。”龍泉驛區市場監管局價檢科負責人賈先生說。不過這一核算主要針對政府部門規定的基礎電價部分,對於公攤部分則額外單獨進行,“對公攤部分,無法達成意見的,可以通過司法途徑進行解決。”

紅星新聞記者 杜玉全 攝影報道

編輯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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