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吸菸先被調崗後被開除 公司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罰

員工因吸菸先被調崗後被開除 公司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罰

摘要| Abstract

一事不再罰指行政機關對同一人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進行兩次處罰,在勞動關係中公司對員工吸菸同一違規行為的兩次處理是否也適用一事不再罰呢?

案情簡介| Brief introduction

餐特美餐飲公司承接了公平市電視臺的後勤服務項目,員工艾西顏在公司任餐飲主管一職,工資12980元每月。

2015年8月,艾西顏違反公司相關規定私配電視臺辦公室的鑰匙,在未經過允許的情況下擅自進入辦公室吸菸,後被電視臺保安部門發現。餐特美餐飲公司根據公司的《員工手則》對艾西顏作出免去其主管職務,調崗至其他業務部門任職的處罰。

2015年11日,餐特美餐飲公司在徵得公司工會同意後解除與艾西顏的勞動合同,其中的理由就包括私配鑰匙進入電視臺辦公室吸菸事項。

艾西顏認為餐特美餐飲公司單方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故,狀告餐特美餐飲公司請求判令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共計285560元。

案件先後經歷了仲裁、一審、二審三次審理,主要爭議點在於:艾西顏認為公司對於自己吸菸的事情,已經進行過免職調崗的處罰,後以同一事項開除自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餐特美餐飲公司認為,一事不再罰是行政處罰的原則,在勞動合同法中並未禁止公司對員工一事不再罰的行為,艾西顏的吸菸的行為按照《員工手冊》屬於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況,故公司對其解除勞動合同合法。

裁判結果| Referee Result

本案勞動仲裁、一審法院均認定餐特美公司對艾西顏解除勞動合同合法,二審法院維持了這一定性,並對於餐特美公司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罰認定如下:

“一事不再罰”雖是行政處罰的原則,在勞動合同法領域適用該原則有利於保護勞動者利益不因用人單位濫用管理權侵害,但“一事不再罰”在勞動法領域的適用應有其自身特色,即應當結合具體案情具體分析,不能機械地理解為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的一項違紀行為絕對不允許進行兩次處罰。尤其是在勞動者的一項違紀行為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不同規定,同時造成了不同後果的情況下,絕對禁止用人單位的再次處罰對用人單位並不公平。

律師點評 | Lawyer Comment

具體司法審判中,對於勞動關係領域是否適用一事不再罰的行政處罰原則各地不同法院的差異較大:有的法院認為一事不再罰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違反公司制度公司根據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是公司自主權不應被剝奪;有的法院認為一事不再罰適用在勞動合同方面,是對勞動者權利的保護,有利於防止公司濫用對員工的管理權限。本案法院則體現了較為折中的態度,即認為是否適用一事不再罰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法院認為本案中艾西顏的吸菸的同一行為即違反了公司關於不得在特定區域吸菸的規定,同時又因為該行為屬於公司規定中給甲方公平市電視臺和公司造成了重大不良影響的違約情況,所以不適用一事不再罰原則。

因此,就服務業企業而言,員工違規常常伴隨對客戶或服務對象的重大影響,而勞動合同法對於員工保護具有一定傾向性,因此,當員工的同一違規行為給服務對象造成重大影響時又必須進行二次處罰,特別是進行包括解除勞動關係處罰的時候,就應當做到:第一,在規章制度層面,要儘量做到不同處罰情節的協調和統一問題,特別是要儘量考慮到類似本案,某一違規事項單獨不構成解除合同必要,但其衍生後果卻有解除合同必要的情況的統一;第二是,在行使解除勞動合同事項的處罰決定時,不宜操之過急,應當做好鎖定違規行為證據、落實所依據規章制度合法性、確保通知理由的準確、明確性等準備,再有計劃、有步驟的開展處罰事

項。

聲明: 本文僅作為交流學習之用,不具任何商業用途,所有案例素材均來自公開判決,本文不對引用的真實性負責,律師評論亦不能作為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使用。

本期點評律師: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 陸元輝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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