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馬官員瀆職不能由業主買單

近日,河北野三坡景區管委會貼出告知書,稱將拆除山水醉違建別墅項目,並限定搬遷只有三天,而業主反映,購買別墅時“五證齊全”,何以一朝就成了“違建”?據媒體日前報道,拆除山水醉別墅的主要理由是為了環境保護,因為別墅不符合野三坡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違反河北省風景名勝區相關條例。

對於別墅違反了哪些條例和總體規劃,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語焉不詳,僅表示售房主主體和建設主體不一致。但就業主而言,其判斷所購房屋是否合法的依據只能是五證,即《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該項目開發商恰恰出具了五證的證明,而且部分業主也已經拿到了房產證。

不管是“五證”,還是房產證,都是經政府部門審批蓋章通過並予以公示的,具有公定力。而在行政法上,公定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成立,不論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為合法而要求所有機關、組織、個人予以尊重的一種法律效力。雖然當地政府對涉事公司進行了行政處罰,但對於已售出的別墅,其權利人並非只有房地產公司。對於業主持有的有效產權證件,沒有法定事由或未經法定程序予以撤銷、廢止或改變前,別墅應當被認定為合法建築,當地政府沒有權力對房屋進行強制拆除。如要強制拆除,只能走徵收程序。

退而言之,即使當地政府根據相關條例和總體規劃認定別墅為“違建”,能否依據“違建”就對別墅拆除了事呢?

首先,為何項目“違法”仍能建設出售呢?淶水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一位工作人員稱:“當時是合法的項目,但是現在不符合旅遊區的規劃,也就是不合法了。”這一說法顯然違反了法不溯既往原則,新規劃只能對新建設項目產生效力,不能認定根據舊的合法規劃建設的項目違法。

其次,當地行政處罰所依據的用地主體和使用權人不一致而通過重重審批的原因是原房產局局長徐某未認真審核,沒有對這一問題提出異議,最終頒發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徐某因此被判犯翫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落馬官員徐某瀆職造成的項目過審,以至於購房者購買了涉事房屋。如果此時苛求業主對項目的合法性進行全面瞭解,無異於將政府職能部門的審查義務強加給了購房者。

地方政府為了生態環境保護對周邊環境進行整治無可厚非,但執行環境保護條例和風景區總體規劃時,仍應遵循比例原則,既做出的行政行為要有適當性、必要性、均衡性。山水醉別墅業主在購房過程中並無過錯,項目違法通過的原因又在於官員瀆職,而且據媒體報道,對於項目產生的環境生態影響沒有專業的鑑定,也未見有破壞環境的嚴重後果。因此,別墅違建並不必然要求全部拆除,仍然存在通過建設排汙設施,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可能性。這也是維護政府先前行政行為公信力的要求。

尊重公民權利,依法保護環境並不是對立的,兩者皆是依法行政的題中之義。近日,淶水縣副縣長王金橋向業主承諾,不停水、不停電,在不與業主達成一致意見前不啟動拆遷,這是可喜的一步,也將是檢驗地方政府公信力、樹立公眾對當地法治信心的試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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