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5月16日,根據看看新聞報道,在4月28日凌晨1點左右,上海市靜安區,江先生和陳女士帶著幾位好友在外面聚餐,聚會臨近尾聲的時候,豪爽的江先生給陳女士轉了一萬塊錢,讓其幫忙買單,在買完單後,江先生便送陳女士回了家。
在到家後,江先生卻後悔了,認為不應該給陳女士那麼多錢,便向陳女士索回餐費剩餘的8600餘元,兩人為此事引發爭執,就在雙方爭執不下的時候,江先生選擇了報警,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區分局三泉路派出所接到報警後,立即趕赴現場處置。
根據警方提供的執法記錄儀顯示,雙方對話如下:
民警:“你報警了?什麼情況,說一下吧!”
江先生:“是這樣的,我剛才(聚會)唱歌,消費了大概一千多,然後我轉出來,轉了一萬塊錢(給陳女士),我想讓她退給我,她不退。”
在瞭解事件詳情後,民警就此事進行調解,根據執法記錄儀顯示,雙方對話如下:
江先生:“買單(花了)多少錢?”
陳女士:“我怎麼記得多少錢?”
江先生:“今天買單(花了)多少錢?”
陳女士:“一千三四。”
江先生:“然後我轉給你多少錢?”
陳女士:“一萬。”
江先生:“然後你把多餘的錢退給我,好吧?”
陳女士:“還有什麼要退的嗎?你說清楚!”
江先生:“沒有了,你把錢退給我,我就走!”
陳女士突然發飆,摔了一瓶液體,並大喊一聲“滾”,經過民警調解,陳女士答應退還剩餘的錢,在民警的見證下,陳女士退還江先生8300多元,可就在民警準備離開之際,江先生因為陳女士少退還了300元開始糾纏不休。
江先生對著陳女士說:“你給我看的是(消費花了)1300多元,不是1600多元,還少(給)了300元。”
陳女士只能再次退款,正當江先生拿到錢準備離開的時候,陳女士突然對民警大喊:“他喝酒了!”
江先生對著陳女士說:“我喝酒了,怎麼了?”
陳女士對著民警說:“他剛剛開車了!”
民警當即對江某進行詢問,根據執法記錄儀顯示,雙方對話如下:
民警:“你怎麼開過來的?”
江某:“我叫代駕過來的,我自己喝過酒了,不會開車子的。”
起初,江某聲稱是代駕開車將其和陳女士送回家中的,但在民警要求江某提供代駕訂單信息時,江某又改口辯稱是其朋友開的車。
根據執法記錄儀顯示,雙方對話如下:
民警:“代駕相關的證明有嗎?”
江某:“我叫過代駕的。”
民警:“那你網上叫代駕的訂單有嗎?”
江某:“我代駕記錄沒必要給你看吧?我叫朋友開也可以的,我叫代駕也可以的。”
民警:“那麼,是哪個朋友呢?”
江某語無倫次的表述引起了民警的懷疑,後經小區保安證實,同時調閱了小區出入口的公共視頻,最終確定當晚開車的正是江某,在證據面前,江某也不得不交代自己酒後駕車的行為,經呼吸式酒精測試,顯示為110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標準。
後經司法鑑定,江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29mg/100ml,已超出國家規定的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目前,江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已被靜安警方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綏青新聞評論:
江某最先轉給陳女士一萬元,最終花了一千三百多元,那麼多餘的費用算是江某贈與陳女士的嗎?按照常識來講,這部分錢並非是贈與陳女士的,只是讓其代交飯錢,剩餘的只能算是保管,江某要回錢也算是合情合理,但陳女士卻不願意了,認為那是江某贈與自己的,直到江某叫來民警,陳女士才不得不將錢返回。
按照正常情況來講,這是由保管引發的糾紛,如果陳女士拒絕返還,將會涉及到侵權問題,不過,根據侵佔罪的司法解釋規定,對於已滿2萬元的,才屬於數額較大,對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在本案中,涉案金額為8600元,因此無法追究陳女士的刑事責任,只能追究其民事責任,要求其返回這些錢。
也許是因為江某叫來民警,讓陳女士掛不住面子,也許是江某要走了最後的300塊錢,讓陳女士怒火中燒,大聲喊出了江某酒後開車的事實,最終,江某涉嫌危險駕駛罪,根據《刑法》第133條之規定,其將面臨最高6個月的拘役處罰。
雖然最長只有6個月的拘役,但從此之後,江某會揹負前科的背景,無論是對其本人還是近親屬,均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江某也沒有想到,只因為這本就是自己的8600元,讓陳女士突然發飆並舉報自己,從此,讓自己人生多個一個汙點。
估計此事傳開之後,其他朋友也會對陳女士另眼相待,希望江某可以吸取教訓,從此少交一些“狐朋狗友”。(來源:律師 大兵叔叔)
那麼對於此事,大家還有什麼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