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暴力強拆,被拆遷人都是深惡痛絕,法律規定:嚴禁4種暴力拆遷

在實際的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方為了能加快拆除速度,儘快完成拆遷工作,有時不惜採取暴力強拆的手段。相信對於暴力強拆,每個被拆遷人都是深惡痛絕的,憤怒而又委屈。但在維權的時候,大家千萬不能衝動的以暴制暴,以免造成其他不必要的傷害,甚至使自己陷入違法的境地。被拆遷人應要儘量沉著冷靜,遇到違法之事,要通過合法手段去解決,這樣才能理直氣壯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於暴力強拆,被拆遷人都是深惡痛絕,法律規定:嚴禁4種暴力拆遷

國家對於暴力拆遷、違法強拆永遠持嚴厲打擊的態度,有關的法律也正在不斷的完善以規範徵地拆遷。實踐中,無論何種方式,只要涉及暴力、軟暴力以及其他法律禁止性規定,那麼都是違法的。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對暴力拆遷,實施這“四禁止”。

一、禁止拆遷部門強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徵地拆遷中,法無授權即禁止,因而拆遷部門是沒有權力強拆,只有法院才有權力強拆。

對於暴力強拆,被拆遷人都是深惡痛絕,法律規定:嚴禁4種暴力拆遷

二、禁止房產開發商參與拆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這裡的建設單位即包括房地產開發商在內。因為房地產開發商是商業團體,其本身是一個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並不具備行政機關為公共利益考量的基礎,因此法律嚴禁房地產開發商等組織參與搬遷。

三、禁止斷水斷電等“軟暴力”逼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入搬遷。

所以,如果存在軟暴力逼拆行為的,拆遷戶可以儘早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期間受到的損失,侵權機關均應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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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禁止夜間、法定節假日強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在星期六實施強制拆除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請示的答覆》:行政機關不得在星期六實施強制拆除,但情況緊急的除外。

因而,夜間、法定節假日、週末實施強拆的,均涉嫌違法,被拆遷人可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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