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暴力,與受害者身份無關

反對暴力,與受害者身份無關

據大連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6月25日晚22時許,大連市警方經連續工作,在甘井子區南關嶺一居民小區將網傳“女子半夜遭毆打”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男,31歲,大連人)抓獲。經初查,犯罪嫌疑人王某因與其女友感情糾紛情緒波動,酒後於22日凌晨路遇被害人吳某,對其使用暴力並強制猥褻。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說實話,當警方的通報中,有“使用暴力並強制猥褻”的字樣時,我以為這犯罪嫌疑人王某至少不會僅是行政拘留了。視頻的視覺衝擊力相當的強烈,尤其是王某的暴力行為,簡直就是赤裸裸的“涉嫌故意殺人”嘛。也好在,這吳某身體“異常”,遭此暴力毆打竟然也只是臉部軟組織挫傷。

22日發生的事件,24日監控視頻出現在網絡上,引起了公憤,隨後就有了各地網友媒體,甚至網警的接力征集線索,而25日事發地大連警方雷霆出擊,抓獲了犯罪嫌疑人,並且有了初步的結論。

按道理說,警方的結論儘管是初步,但權威性肯定應該是無與倫比的。只是,視頻的衝擊力與警方的通報依然讓網友們“鬧翻了天”。爭議最大的是女孩吳某的傷情鑑定。如此暴力傷害,竟然只是皮膚挫傷,的確讓人意外的很。對傷情的爭議,隨後就有自稱是醫生者的權威解答,而同時也有媒體採訪到了距離案發地10公里的醫院,包括接診的醫生。個體差異存在,和接診醫生的親口敘述,這個傷情的爭議似乎平息不少。

然而,更多的爆料也隨後出現在網網絡上。說是事發地附近有家歌舞廳關門了,這位受害者是位有償陪侍的女子,拒絕出臺被施暴。甚至,爆料有鼻子有眼的指出,施暴者暴打之後,脫褲子是檢查女子是否來例假等等。關鍵的是,有爆料聲稱,警方公佈的施暴者比較胖,實際施暴者另有其人等等。

真相是否如此,我以為可能性不大。儘管這樣的說辭,從事發後種種怪相來判斷,似乎很有道理。比如說,受害女子報警後,去醫院檢查很快就出院了;事發地的監控視頻屬於附近商家,很快也拆除了;附近的某歌舞廳也關門了;而且的確在視頻中,施暴者似乎瘦削點;深夜吳某單人邊玩手機邊走,案發後似乎“消失”了,等等,所謂的事發異常必有妖孽。而且從事發後,當地有關部門並沒有多少重視來看,這些爆料邏輯上概率很大。

不過,起碼警方有足夠的手段與措施來偵查判斷,我還是更相信警方的通報。對女子使用暴力,且強制性猥褻,如此的行為足以構成施暴者刑事犯罪了。至於說,這位受害者吳某是歌舞團有償陪侍者,難道就能減輕施暴者的法律責任嗎?

反對暴力,這應該是當代社會文明的底線。畢竟,有道德和法律制約,有法律來保護,任何人都不應該使用暴力,任何人也不應該被施暴的。不管大連這位深夜行走的吳某是啥身份,她都不應該被暴力毆打的。任何對她實施暴力行為的人,都應該接受法律的懲罰。在沒有經過法律的宣判前,沒有人是應該接受懲罰的罪犯。即就是罪犯,其人身權力也應該得到必要的保護。所謂的過錯相當,就是說,犯罪與懲罰相當,而不能失當。此時,法律保護的是所有人的人身權力,而不會考慮到個人身份的。

就如25日晚,四川達州萬源市城區,一男子揮拳狂毆一女子頭部,將女子頭狠狠砸向停靠在路邊的小橋車上,還喊著“你敢背叛我?”。警方趕到現場,將受害者送醫。傷者暫時無大礙,案件進一步調查中。該案例中,似乎女子“背叛” 了男友或者丈夫,可這也構不成被毆打的理由。儘管女子有過錯,可是男子使用暴力毆打,就如視頻中展示的一樣殘忍,男子就必須接受法律的懲罰。

回到大連的“女子半夜遭毆打”案件中,按照警方的通報,犯罪嫌疑人因為感情受挫,喝酒後路遇受害者吳某。感情受挫,喝酒,這能構成肆意毆打她人的理由嗎?退一步說,網絡上的爆料是真的,可這也構不成施暴者使用暴力的理由。現實中,國內暴力現象頻發的原因,一方面是人們戾氣很盛,短缺時代的烙印太深,以至於很容易發生衝突;另一方面暴力盛行,是因為對暴力的處罰不力,在“會哭孩子”的鬧騰下,法律往往成了任意揉搓的皮球,無法發揮其應該有的作用。比如說吧,公開場合,如達州男子對女朋友的暴力毆打,只是從女性受害者身體的損傷結果來判斷。難道說,用拳頭狂毆的暴力,將女腦袋撞車的殘忍,就得不到法律的懲罰嘛?

尤其是,這位大連的女子吳某,22日00:44開始被毆打,68秒後,被脫離監控視頻,隨後就沒有了?2點到10公里外的醫院檢查,很快離開了醫院。然後,要不是這段視頻被公開,引起全社會公憤的話,也就不再追究了?顯然,國內法律對暴力毆打的處罰明顯太輕,特別是判斷的依據用受害者身體的傷害程度,顯然不合理。如果說這位王某要不是公然脫女子裙子的話,難道就沒法嚴肅追究嗎?

總之,反對暴力,不論受害者身份如何,更不論受害者是否有過錯,只要是動用暴力,就應該接受法律的懲罰。至於如何懲處,按照啥標準,起碼我以為不應該考慮受害者的身份,也不應該用對受害者的加害程度來考量。只要有人使用暴力,就應該被懲罰,無論是誰,無論啥種情況。也許有人會說,警方咋辦?警方是唯一的特殊者,只要按照程序按照規定,自然應該使用暴力。警方使用暴力,只是為了控制現場或者控制犯罪嫌疑人罷了,應該是有限度的,也不會帶有情緒與道德判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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